法律是保護人民的,在不斷的酒駕事件後,應該有所修改使人民受到保障。懇請法律界專家儘速修法,將這樣的酒駕致死行為,於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新增增修條文︰「應明知酒後駕車有致人於死之虞,卻故意駕車而致人於死,因前故意之行為而致人於死,以殺人罪等同。」雖然刑罰增加,但絕不是為了讓人入獄,只是希望能增加大家對酒駕的警覺性;立法並非要執法,立法也可以是種警惕,減少發生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杜絕「飲君子」酒後駕車之行為,確實杜絕悲劇的發生。
(作者為台灣精神科診所協會秘書長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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