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逸南 | |
2013-03-27 | |
三月二十五日江揆與北北基首長面談核四,會後行政院發言人轉述,行政院了解核廢料的確沒有一個完全的處置方案,但政府會負責做好最終處置。此種說法不合常理,也前後矛盾。事實上,沒有安全處理、最終處置核廢料的場地,繼續製造核廢料是不明智的。 一般而言,核廢料可分為「高階」與「低階」兩種。核電廠使用過的燃料棒屬於「高階」核廢料,目前對付此種核廢料,包括「再處理」(主要回收鈾與鈽)及「不做再處理」兩種方式。 台灣核電廠依循美國的做法,採「不做再處理」方式,亦即從核電廠反應器取出已使用過的燃料棒,置放於廠區內的「水池」冷卻處理,經過適當時間後,用特殊的容器,整體封裝後,再進行地底深處(超過兩百公尺)掩埋的最終處置。 前述掩埋場所必須具有人口稀少、降雨量極低以及不發生地震等條件。在台灣要找到這種掩埋場所,做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根本不可能。 (作者為台灣北社科技環保組召集人)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