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 - 自由論壇 | |
作者 劉重義 | |
2013-01-27 | |
據1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有陳姓、徐姓兩名大學生於去年2012年11月26日共乘改裝機車,遭高雄市中山派出所警員取締開單,兩名大學生則拿出手機輪流對警員「反蒐證」,警員於是拿出《法務部函示》告知,民眾反蒐證需經在場人同意,但陳生不服並叫徐姓同學持續錄影,警方於是在去年12月6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這兩名大學生函送「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
此報導立刻又引發台灣人對外來赤藍統治的怒火。台灣人權促進會號召群眾於1月24日上午到「警政署」示威,並承諾提供褲襪給害怕被民眾「反蒐證」的警員,讓他們在執法的時候可以先將褲襪套在頭上,就能夠避免被民眾錄影認出身份,許多外國的恐怖份子都使用這一招,已經證明對隱藏身份是蠻有效的。示威群眾隨後又轉往「法務部」要求立即廢止函示。「警政署」派出來接抗議書的官員,向群眾聲明:在公開場合「反蒐證」絕不會加以禁止。而「法務部」的代表則承認該函示未經周 詳考慮,他們正在研議改善。兩邊都是打不負責任的太極官僚拳。 赤藍權貴利用他們竊據台灣之後,藉由恐怖暴力非法建立的媒體優勢及政經優勢,濫用兩位台灣人「總統」任內創造的言論自由空間,在2008年復辟得逞。之後,他們就千方百計企圖壓縮台灣人的自由與人權,以恢復過去在兩蔣時代剝削台灣社會和累積個人財富的運作。「法務部」以警察也該受到個人隱私保護為藉口來「反反蒐證」,目的是要幫警察的「枉法」貼護身符,這種反動措施又進一步暴露了他們蠻橫落伍的掠奪者心態。 即使在進步的法治國家,警察因個人素質、情緒、偏見等原因,執勤的時候也難免發生執法不當的問題。因此,攝影機普遍化之後,這些國家的司法部門會規定警察機關和警車在適當位置必須裝設攝影記錄器,以保留處理警務過程的真相,以維護人民的權益。另一方面,尤其在手機拍攝功能成為標準配備之後,民眾隨時可用手機或攝影機錄下某些場景,自然就有機會用來記錄警察執法的情境。 2008年11月29日在美國華盛頓州的金恩郡(King county),一位才15歲的女孩子 在拘留所內被副警長毆打到遍體鱗傷,只因為副警長將她關入囚室時,要求這女孩子脫下球鞋,女孩子顯然在踢掉鞋子時不小心讓鞋子踢到副警長,而引起副警長冒火。副警長殘暴打女孩子的過程被監視攝影 機全錄下來,因為證據確鑿而被革職。 1991年3月3日非裔的藍尼金恩(Rodney King)被五位洛杉 磯白人警察圍毆毒打的過程,是美國歷史上最引起社會關注的警察暴力事件之一。一位住在附近的居民,從他住處的陽台上,用攝影機錄下大部分的過程,影帶交給三大全國性的電視台播放之後,震撼整個美國社會。然而,1992年4月其中四位出手毆打藍尼金恩的警察在地方法庭竟然被判無罪,舉國嘩然,觸發了洛杉磯南區非裔居民大暴動,造成53個人死亡,超過兩千人受傷的慘劇。後來聯邦法院接手,其中兩位警察終 於被判有罪入獄。藍尼金恩則獲得美金$380萬的和解金。 在「中華民國」這種假民主的殖民體制下,在台灣人主政的期間,赤藍權貴濫用檢調司法的行徑稍微受到節制,但是,當赤藍人主政,其被濫用的程度幾乎到肆無忌憚的地步,一切以維護外來赤藍權貴能夠有效順利剝削台灣社會為考量。自復辟迄今,赤藍統治集團的倒行逆施已經為台灣民族運動創造了一觸即發 的革命環境。各社會階層民眾公開的抗爭行動愈演愈烈。許多被迫面對示威群眾的台灣人警察心知肚明,赤藍集團已經無法像兩蔣時代全面掩飾其貪瀆腐敗的習性,因此,這個外來流亡集團被台灣人唾棄只是時間問題。因此,絕大多數的台灣人警察都相當自制,不傷害和他們有同理心的台灣民眾。 但是,總是有極少數幾個別有用心、為了邀功而背叛自己民族的敗類,會故意挑釁、製造衝突以便趁機粗暴地「行使警察權」對付示威群眾,藉此向後台的「赤藍長官」表現忠誠。去年12月8日凌晨,蔡丁貴教授在凱道受傷的事件,據鄭國忠牧師的陳述,警察是趁他們20幾人閉著眼睛祈禱的時候,突然動手把蔡丁貴教授從戰車上拉下來,導致蔡教授在完全沒有防備的狀況下摔傷。卻因為沒有「反蒐證」,無法讓台灣人更看透那個警察的惡劣行徑。 既然群眾抗爭事件將不斷發生, 為了打擊示威群眾的參與熱忱,為了讓急於邀功的警察更有安全感,所以,早在去年9月,赤藍權貴就祭出「反反蒐證」的荒謬指令。當初處理大學生反蒐證的高雄中山派出所所長王玉全事發後表示:既然各界對警方作法有不同意見,未來執法上會更審慎,盡量以柔性勸導為主。換句話說,他們還是堅持侵犯人權有理。 另外,高雄新興警分局長鄭明忠則說,在公開場合執法,警方本來就可受公評、監督,對民眾錄影應平常心看待,但若有其他第三人不同意被錄影,警方會加以勸導。說得好聽,問題是在大型示威場合,警方常混有黑道流氓為他們助陣,專門製造事端給予「邀功警察」有爭寵的機會。不管警方的「第三者」同 不同意,台灣人當然必須「反蒐證」好向社會交代。 「警政署」認為:民眾反蒐證地點若在警局、派出所內,恐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回溯1990年代,台灣教授協會與野百合學運的先驅,為了挑戰獨裁體制,如刑法一 百條、國會老賊、媒體壟斷等,在示威抗爭中,如陳師孟、林逢慶等多人,被拖入警局後,遭受警察拳打腳踢圍毆。警察機關為了保護其「枉法權」,祭出「偵查不公開」來禁止「反蒐證」,只是為了剝奪民眾自衛的權利。因此,向警方公開做「反蒐證」絕對是個人的基本人權,台灣人應繼續痛批這項違反人權公約的《法務部函示》。 (《台灣守護聯盟周刊》第55期2013/1/24社論) 過去幾期的台灣守護周 刊可以到以下網址下載: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aiwanshouhulianmeng/tai-wan-shou-hu-lian-meng
source: 台灣民族同盟
引用: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
2013年1月27日 星期日
公開的「反蒐證」是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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