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羅馬規約看江國慶冤死案


吳景欽

針對江國慶的冤罪的咎責案,北檢再對陳肇敏等人為不起訴處分,如此的結果雖不令人意外,但其中的理由,卻難讓人信服。尤其若考量當時的軍事審判結構,陳肇敏果無殺人故意,且對江國慶之死也毫無因果關係,恐有可議之處。

若以陳肇敏當時的司令身份,因其位居高位,即便亟欲破案,卻不可能親自動手刑求,且其也不會笨到以書面的方式,要求這些反情報人員為刑求。因此,欲證明其有下令致江國慶於死地之事實,確有其困難。只是在1999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因此,軍事審檢機關不僅同隸屬於司令部,且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若再加以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87條第1項,對於強姦婦女乃唯一死刑的規定,且在當時的軍事審判,不僅程序粗糙,又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再加以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下,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並遭起訴,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

所以在江國慶冤罪的造成,陳肇敏雖未直接參與,卻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與審判具有實質與絕對的決定權限,這也代表,只要其一聲令下,整個軍事體系即會依其意志而行,而將江國慶送上斷頭臺。若果如此,真的能說陳肇敏無殺人故意,也與冤死無關嗎?

針對結構性的殘害人權犯罪,對於位居高位者,往往受限於既有的法律框架而無法訴追,也因此,在1998年的羅馬規約第28條即規定,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以來防止上位者躲於幕後,而能規避法律的制裁。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但基於人權的普世化價值,面對陳肇敏等人的咎責時,檢方肯定得與世界接軌,而有更多的人權考量,而非處處為高官找尋有利的法條解釋。(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ug/27/today-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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