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日 星期日

此罪非彼罪 (阿扁無罪 )

前美國國會參議員艾德華,尋求總統夢未遂,卻留下養小三,還叫手下冒名頂替,並找大亨捐錢供養的天大醜聞。
在宗教和道德範疇,他是「罪」人,但在法治世界,他未必有「罪」。只是急於揚名立萬的聯邦檢察官,欠缺有力證據,卻擴大解釋法律,起訴艾德華;結果,陪審團讓檢察官灰頭土臉。
這個案子與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訴訟,重點相似,但結果大異:艾德華被指控六項罪名,一項無罪,五項僵局,成無效審判;陳水扁卻已三審定讞,早已坐牢近四年。
艾德華有小三,接受一百萬美元贈款讓小三揮霍,以隱匿醜聞,這都是事實,但聯邦選舉委員會已認定這些錢是友人贈款,不是上限及使用都受嚴格限制的政治獻金,不必申報。
檢察官指控艾德華收錢掩蓋醜聞,增加勝出的機會,影響選舉結果,因此觸法。檢方的王牌證人是有名無實、頂替艾德華當爸爸的楊格,但楊格私德有虧,暗自藉機歛財私肥,信用備受質疑;檢方無法證明艾德華明知並蓄意違反政治獻金法。
被告律師早看穿檢察官的手腳,兩天便結辯,他的結論最具經典:道德上的「罪」(sin),與法律上的「罪」(crime)並不相同。艾德華已承認他道德上的「罪」,但沒有觸犯法律上的罪。
十二人陪審團對艾德華退選後的一筆捐款,一致認定無罪,其他五項指控,多數認為無罪,但意見無法一致,形成無效審判,檢察官慘敗。
龍潭購地案,檢察官以利益交換,誘導通緝犯作證;法官不質疑證人的證詞,反而違背慣例,擴大解釋法律,草率判決定讞,國民黨開的法院,果然不同。(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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