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文林苑遭市政府動用公權力強制拆除,以為建商興建大樓開路,惟此土地既未經國家徵收,亦未讓與他人,而仍屬王家所有,則依據民法第七六五條,王家人自得在此土地上為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又依據同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亦得請求防止。
既然如此,王家人及經其同意聲援的學生,當然有權在此土地上,搭建帳棚為使用,而建商所建圍籬,自屬無權占有與侵奪,所有權人當然可為排除。因此,王家人不過在行使民法上的合法權利,何毀損之有?反倒是建商,在未有任何讓與合意,更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下,而將他人建物予以拆毀,並以圍籬圈禁的行為,更可能觸犯刑法的毀損與竊占罪,依此而論,反而是王家人該去提起此類犯罪的告訴才是。
至於聲援學生於現場,以言語或書面所為的抗議之聲,不過是在對法律與公權力嚴重傾斜之現象,所表達的強烈抗議,不僅所言有據,更是年輕學子對於社會不公之事,所發出的一種正義之聲。因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所建立的「善意傾向原則」,如此的正義之聲,絕不具有任何的可罰性,反該陞x灣年輕一代,對於社會關懷的熱血與理想,給予掌聲與鼓勵!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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