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程序駁回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理由是檢方依刑法起訴的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是二審確定案件,不得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強調,如李慶安同時被訴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依法可上訴三審,但檢方未起訴貪污罪,且檢方雖指李慶安是公務員,二審言詞辯論時,沒提到要擴張起訴範圍、納入貪污罪,也未提李有貪污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六十號解釋,本案不能上訴三審。
不過檢方上訴三審理由,認定二審已就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進行辯論,二審判決也說明不成立此部分犯罪的理由,且判決書附載「檢察官得上訴」字眼,因此主張上訴三審合法。
法界人士痛批 A錢無罪
李慶安詐領薪資案無罪定讞,不少法界人士不以為然,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認為,李慶安「明知」自己違法,還繼續擔任立委等職務,繼續詐領,卻被認為沒犯罪,等於是「拿不該拿的錢,竟沒有犯法」,這無異是考驗民眾最簡單的邏輯,試問「有誰能夠接受」?
律師高涌誠也認為,行政法院、普通法院陸續判決李慶安不必返還薪水及沒有犯罪,法律竟都奈何不了她,這和民眾的法律感情嚴重脫節,大家會認為法律很不公平。
民進黨團批評 司法已死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批評,李慶安明顯違法,卻判決無罪確定,台灣的司法到底還有什麼公信力,果然應驗了「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也痛批,台灣民眾原本寄望最高法院的判決,還給民眾一個公道,如今判決證明,台灣的司法已經沒有公正可言。
李慶安九十七年被民進黨立委告發具美國籍,擔任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期間,隱瞞雙重國籍,詐領民代的歲費與公費(薪資)等費用,共一億零兩百七十七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刑法的詐欺取財和偽造文書罪嫌起訴。一審時,台北地院認定李慶安刑法詐欺罪成立,判決有期徒刑兩年,至於李另外被訴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則判無罪。
高院審理後大逆轉,全案統統判決無罪,高院認為,李慶安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但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未經撤銷或解除職務,取得逾億元薪水和各項費用都於法有據,並非詐欺取得,同時也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台北市議會提起的行政訴訟,向李慶安追討薪資兩千多萬元,日前也被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市議會敗訴確定。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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