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扁律師痛批 二次金改案不上訴 企業主全身而退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二次金改案,企業主全身而退!高院日前判決扁珍兩人各十八年及十一年有期徒刑,企業主部份,除元大金控前總經理馬維建和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因洗錢罪各判八個月和三個月,獲緩刑兩年外,其餘企業主均無罪,特偵組經密集討論後,決定全案均不上訴,涉案企業主確定全身而退。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企業家被控助扁洗錢,維持原審獲判無罪,檢方難以認同,但礙於速審法明訂一、二審無罪,限縮檢方上訴規定,因此無法上訴;至於二審扁珍有罪判決,並無違背論理法則等,故不予上訴。
扁律師鄭文龍痛批,特偵組看到財團就手軟,遇到財團就輕輕放下,而且選舉到了,這明顯是縮小打擊範圍,把目標都放在扁家人及馬永成身上。
鄭文龍昨天則提出上訴,他說,高院合議庭又不是大法官,卻自己解釋憲法,還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擴充解釋二次金改屬於總統職權。
檢方指出,洗錢案無罪部分的涉案企業主,包括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國揚建設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負責人呂泰榮及呂和霖姊弟、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財務長邱德馨、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前國泰世華銀行副董事長李明賢、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及扁家成員陳幸妤等人。
檢方說,礙於速審法明訂,除非判決有違憲、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等理由,檢方才能上訴,由於上訴權受限,檢方因此未上訴。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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