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政府犯罪 應無限期追訴

◎ 黃招榮
江國慶的冤死案,刑求的九名高官因追訴期十年已過,可全然而退,監察院以一句「莫法度」、「只能靠輿論制裁」,就輕輕一筆帶過,這叫冤死的江國慶及江家人情何以堪?
而發生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的尹清楓案,至今仍陷膠著狀態,假若尹案有一天真相大白,恐怕結果也如江國慶案一樣,因追訴期已過,當初的加害者,全都可以規避刑責。台灣的司法品質如此粗糙,不但失去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反而變成濫權加害者的保護傘,正義被深埋在永凍層下。
面對台灣這恐龍般的司法,尋回司法的基本精神以保障人權,就應學德國或韓國,針對這種「傷害程度既廣大且深遠」的政府犯罪,應立《特別法》,跳脫一般刑法的位階,明文規定:對於政府犯罪的行為,應是「永無限期的追訴」。如此,受害者才能獲得平反,才有聊勝於無的正義,對濫權的加害者才能收警惕之效。

略‥‥

詳細內容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29/today-o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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