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 星期五

郭台銘剝奪台灣人民知的權利、侵犯言論自由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許慶雄   
2018-05-04
民視被鴻海集團郭台銘的台灣寛頻公司無預警斷線下架,顯示中國控制的台商、親中財團、中國國民黨政權殘餘勢力、既得利益所操控的媒體,已經發動反民主、反台灣的反動統戰,要開始剝奪台灣人民知的權利、侵犯台灣人民言論自由的總攻擊。圖/截取自民視新聞畫面
民視被鴻海集團郭台銘的台灣寛頻公司無預警斷線下架,顯示中國控制的台商、親中財團、中國國民黨政權殘餘勢力、既得利益所操控的媒體,已經發動反民主、反台灣的反動統戰,要開始剝奪台灣人民知的權利、侵犯台灣人民言論自由的總攻擊。圖/截取自民視新聞畫面
民視被鴻海集團郭台銘的台灣寛頻公司無預警斷線下架,顯示中國控制的台商、親中財團、中國國民黨政權殘餘勢力、既得利益所操控的媒體,已經發動反民主、反台灣的反動統戰,要開始剝奪台灣人民知的權利、侵犯台灣人民言論自由的總攻擊。
過去我們一再警告,縱容中資、台商、親中財團經營媒體,必然危害台灣人民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誤導民意輿論,甚至台灣的安全,如今已經日益嚴重。
現代人類社會知的來源,是以傳播(新聞)媒體為主,因此如何促使媒體成為公共財,認清公共媒體是人權思想自由的一環,與每一個個人的言論、表現自由密切關聯,不可任意被壟斷操縱,這是國家公權力保障人民思想、表現自由、言論自由的重大課題。
公共媒體應承擔,為國民知的權利,及維護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與使命感。由此可知,公共媒體與出版自由、表現自由層次所保障之出版物、雜誌期刊等一般媒體,在本質上有所不同,應詳加區別。
傳播媒體的自由權利之所以能獲得保障,有兩個重要理論基礎。一是,傳播媒體是為國民知的權利服務,侵害傳播自由等於侵害國民知的權利、思想、表現自由。
一是,傳播媒體本質上,是屬於國民的共同財產,媒體的採訪權及頻道使用權,都是國民所賦予的,媒體必須為國民知的權利服務,故稱之為公共媒體。如果媒體為所有者、私人、財團、政黨或政府所操控,剝奪國民知的權利、誤導資訊及知識的真實性,則媒體當然不能主張享有傳播(新聞)自由的保障。國家公權力應該立即介入接管處理,保障國民知的權利與公共財。
目前台灣絕大部分的新聞電視、媒體負責人、經營層、記者等,仍然掌控在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殘餘勢力、親中財團與北京政府敵對勢力手上,繼續發出反民主、破壞台灣安全的言論。這些媒體必須轉型為「公共媒體」,國民黨體制下形成的私用媒體,不可能為台灣人民知的權利善盡職責。
台灣人民知的權利,絕不容許民進黨政權以一句「不可以干擾新聞自由」就推委責任,所有新聞電視、媒體負責人、經營層、記者等等,必須即刻一新耳目從新改造成為:「為台灣人民、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公共媒體」。
Source: 民報/專欄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0713&Itemi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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