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聯合國會員國應受南海仲裁案拘束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民報/社論   
2016-07-1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庭,於7月12日在荷蘭海牙,就菲律賓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關於南海主權爭議聲請之仲裁做成一致性的裁決。裁決主旨,一言以蔽之,即爭端兩造當事國對於南海的主權和相關的海洋權利主張,不能超越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文允許的範圍;而仲裁庭根據《公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中國歷史對於南海海域全域的主權主張,自始缺乏有效排他管轄的證據,因而不能成立。
再者,仲裁庭認定南沙群島所有的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在法律上均為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享有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海所主張的海洋經濟主權,因此也全部無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庭否決了南海的歷史主權論,但並未針對個別島礁主權和領域劃界問題進行裁決。就此而言,關於個別島礁的政治主權爭議,其實還有待進一步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創始國和締約國,對於國際法秩序的維護,有其作為「大國」的世界責任。《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創設之國際海洋公法仲裁制度,與一般民事或商務仲裁不同,並不需要爭端兩造同意參加,只要爭端的一方單方即可聲請;而且《公約》不允許締約國一般性地將自身排除出《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因而仲裁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參與並不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而最終「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
事實上,在本案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仲裁庭的創設與制度設計,均無異議,並且批准,卻因本案涉及其欲獨霸南海的重大利益,而辯稱因其拒絕參與仲裁,因而不受仲裁效力之拘束。這一作為形同耍賴,而動用軍隊在南海示威,宣稱國際秩序取決於國家實力,也無異自表為流氓國家。
南海為周邊各海洋民族與國家的共同生活空間,又為東亞各國對外貿易關係中連接歐、亞、非各洲的生命線,保持其航道的自由通航、資源共享,是維護東亞和平與福利周邊各國民生的保證。我國以往雖亦以「中國歷史主權論」聲稱擁有南海主權,因國力有限,僅能長期占有南沙群島的太平島,近年則擴及中洲礁。但因我國是海洋國家,南海始終為我國重要漁場,而我國也是當地海上作業能力最強的國家。然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崛起,積極擴張,而且也高舉「中國歷史主權論」進軍南海,在當地進行造島與開發行動,不僅對南海資源進行搶奪與自然生態的破壞,更對區域政治均勢、自由通航及東亞和平造成巨大威脅。
正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強勢作為,屢屢引發與南海各國的主權爭議和海上衝突,才有2002年該國和東南亞國家聯盟會商頒定之《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要求:「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他自然構造上採取居住的行動,並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如今才過十多年,該國不僅與菲律賓在黃岩島爆發軍事衝突,也與越南紛爭不斷,背棄國際承諾,自毀「大國」形象;如今遭到菲律賓以文明之國際法律手段加以反擊,可謂咎由自取。
我國作為南海主權聲索國,又有長期利用南海漁場和實際管理太平島的事實,只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而被排斥在南海各國對話夥伴之外,自然沒有受《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拘束的義務。再者,我國也受聯合國長期排斥,既未參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制定,立法院亦未批准加入,自亦不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拘束。因而我國對於海牙仲裁之效力,基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又非中菲爭端當事國,拒絕接受,有其理由。
此次仲裁,將我國太平島認定為岩礁,進而否認我國擁有專屬經濟區,實為訴外裁判。但何以致之,也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太平島為其主權所屬有關。而台灣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又被許多國家在法律或政治上認為是中國的一部分,導致台灣轄有的太平島,便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形成主權聲稱重疊的現象。
由於非海牙仲裁當事國,我們認為政府低調應對是正確的作法,可避免當下立即捲入新一波的南海爭端,與南海各國再生齟齬,復又掀起兩岸關係波瀾。但作為南海的主權聲索國,我們認為台灣對於南海區域安全與和平仍應承擔國際責任。鑑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國際法秩序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文件,我們認為在實際經營南海和維護太平島主權的作為上,我們應當尊重海牙仲裁的結果,並調整我國在南海關於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實際措施,落實「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精神,和睦鄰國。惟必須對聯合國和當地國際社會排斥我國參與而做出的決定保持異議,始能凸顯我國主權國家的地位。政府對於海牙仲裁庭在本案仲裁中以「中國台灣當局」定位我國,並對非爭端當事國的權利事項進行判斷表達嚴正抗議,進而命令海軍前往宣示主權與維持當地海上秩序,我們願表示贊同與全力支持。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5667&Itemi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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