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自由時報 | |
2016-07-15 | |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難民法草案」,明定因戰爭、天災人禍或受政治迫害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可申請難民認定。 內政委員會六月底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指出,若兩案都順利三讀通過,受中國政治迫害的異議人士可依法來台尋求政治庇護。 難民法草案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申請須以書面敘明理由,已入國者須於入國六個月內提出,主管機關接獲難民認定申請後,應先經初步審查,審查結果受理後,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召開審查會,並於六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草案規定,取得難民身分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證明文件,持有文件者也能申請外僑居留及難民旅行文件,也可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審查難民認定案件期間,內政部得對申請人暫予指定居住所或安置,除非有特定情況,且通過委員會審查,否則不得強制驅逐出國。 至於不予認定為難民者,草案中規範得令其限期出國,若屆期未出國者得強制驅逐;但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罹患特殊疾病遭驅逐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者,得暫緩執行。 內政部政次花敬群表示,有關難民員額暫以配額方式處理,大量難民則另有機制處理。 Source: 自由時報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