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吳景欽 | |
2016-06-10 | |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涉及境外掏空案,遭檢方調查與搜索。由於此案的手法與紅火案有著極高的相似度,又讓人想起此案與扁案的關連。 辜仲諒因紅火案而遠走日本,卻在二○○八年扁案爆發後,特偵組為了拼湊陳前總統海外帳戶的金錢總額,尤其是要證明龍潭購地案的不法所得,特別派檢察官至日本與辜商談,勸說其回台咬扁,並以不向法院聲押為交換條件,得以使其回國。 而辜仲諒也在檢察官循循善誘之下,將紅火案的所得指向是行賄扁家的金錢,致成為龍潭購地案被判有罪的重要關鍵。孰料,辜仲諒因紅火案遭台北地院重判九年有期徒刑之後,於二○一一年對外全盤托出,回台作證乃受特偵組指示的過程,讓人驚訝身為全國最高檢察機關的特偵組,竟使用教唆偽證的手段,只為入人於罪。 惟如此不堪,甚至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雖煞有介事,交由特偵組調查,但可想而知,在檢察官適時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下,此案也以查無實證,以簽結為終。 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證人陳述若屬虛偽,被告即能聲請再審,故陳前總統似可依辜仲諒的說詞,來提起非常救濟。只是依此條文第二項,須虛偽陳述被判決有罪確定,才得以提起再審,但在特偵組針對此偽證情事,乃以簽結為之,而根本不可能判決有罪、無罪下,列為陳前總統入監服刑第一罪的龍潭購地案,實也難以翻轉。 不過,在去年一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放寬了再審門檻,即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只要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者,即可聲請再審,而無須以證人陳述經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故關於龍潭購地案,或可依此再求翻盤之機會。 更值深思的是,由辜仲諒紅火案所牽扯出的扁案,就讓人嚴重質疑特偵組,有否繼續存在的必要。甚且在這八年來,特偵組的公正性已備受質疑,更曾在馬王政爭時,自甘為政治人物的棋子,實早該修法廢除此機構,而讓檢察權回復正常體制的運作。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又是辜仲諒 又是特偵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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