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從國際法看馬習會

作者 民報/社論   
2015-11-13
有個寓言故事說道:有位瞎一隻眼的人、一位斷一條腿的人,和一位滿臉長麻子的人,這三人為了爭吃一塊肉相持不下。於是有人提議比賽決定,怎麼比賽?每個人先用一句話形容自己,誰形容得最好,肉就歸誰吃。缺一條腿的首先開口:「我獨立自主,獨斷獨行」;瞎一隻眼的接著說:「我獨具慧眼,一目了然」;輪到麻子,他卻一聲不響,抓起那塊肉直接塞進嘴巴吃掉了!其他兩人齊聲抗議,麻子卻邊吃邊說:「因為我不要臉啊!」
馬英九從第二任的選前說絕不會跟習近平見面,到了二○一四年隨即改口說必須在「國家需要、人民支持、國會監督」的情況下才會進行馬習會。然而如今,馬英九完全避開國會監督、人民事先不知情,國家亦看不出有任何迫切需要的情況之下,單純為了滿足個人的政治虛榮而進行了一場只是為了會面而會面的馬習會。馬英九的做法不正是故事當中那一位不要臉麻子的翻版?問題是這位不要臉的傢伙把這場遊戲搞砸了,接下來的遊戲又該如何進行呢?
縱使事後馬英九宣稱他在習近平面前有提到「中華民國」憲法,但是,這一點都讓人高興不起來。事實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所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即清楚宣示中華民國現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彼此互不隸屬,且現行憲法也早已透過增修條文第一條與第二條的修訂,將國家主權行使範圍明白限制在所謂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 亦即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這項憲法變革落實到國際法上的意義,就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僅止於台、澎、金、馬,因為依據一九三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規定,國家做為國際法上的人格應具有下列四項資格:常在的人民(a permanent population)、明定的領土(a defined territory)、政府、以及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換句話說,身為國家元首的馬英九,跟習近平面對面的時候他就是代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馬英九鬼扯所謂什麼「基於中華民國憲法,他不能表述到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者台灣獨立」,他如果不代表「國家」難不成他所代表的是「地方政府」嗎?
況且,會中馬英九跟習近平兩人大唱中華民族的雙簧,試圖以民族主義的曖昧詞彙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這點更是完全行不通。要知道,民族主義在主權國家當中的正當性,也不過是隸屬於「常在的人民」之下的一個元素,民族論跟血緣論在國際法當中對於國家身分認定是沒有太大法律意義的,換言之,民族並不影響一個主權國家的組成,只有人民才是。馬習會當中高談血濃於水的陳腔濫調,絲毫改變不了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立分治、互不隸屬的關係。「別人都已經上外天空了,馬習還在殺豬公。」虧馬英九還是所謂的美國哈佛國際法博士,他卻到現在還在拿一百年以前的國家論當圭臬,甚至將它拿來做為國家未來定位的基礎。有這種總統,台灣人民真的只能嗚呼哀哉了!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4052&Itemi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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