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太陽花之後 黃國昌:集遊法那支箭還刺在肉裡

作者 民報記者林冠妙   
2015-03-17
太陽花之後 黃國昌:集遊法那支箭還刺在肉裡
第三部門學會今天召開「由318太陽花學運談集遊法與人團法」記者會。(記者林冠妙攝20150316)
318太陽花運動敲響人民對民主、自由的期許,讓台灣政治有新轉向,但現行《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仍有濃厚的威權主義色彩,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今(16)日痛批,集遊法在2002年修正時,只改了被宣告違憲的條文,其他的條文就好像鋸箭法一樣,「那支箭還刺在肉裡」,根本沒有處理,但他對目前的國會完全不抱任何期待,希望新的國會能實現集遊、人團法保障的修正。
318運動即將屆滿一週年,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徐世榮表示,政府大肆起訴高達119名參與者,令人擔憂公民力量受到折損,不僅對當事人帶來嚴重威脅,也給社會製造了寒蟬效應,現今對保障公民力量的法令體制相當缺乏,太陽花是否仍然綻放?今天特別召開「由318太陽花學運談集遊法與人團法」記者會,邀請學者對此深入探討。

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政大教授徐世榮(林冠妙攝)
公民組織基本精神「自主」 人民團體採報備獨立立法
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蕭新煌表示,中國國民黨始終對人民團體、人民結社不懷好意,絕對不信任,而且帶有敵意,而民進黨是害怕對人民團體承諾太多,2000年執政後,明明是在朝,心態卻是在野,而中國國民黨則認為它永遠在執政,巴不得控制人民團體,政黨輪替後,明明是在野,心態卻是在朝,因此自2001年人團法的修正延宕迄今,完全沒有進展。
蕭新煌強調,公民組織的基本精神為「自主」,不是第一部門政府單位的附庸,當然也不是第二部門企業的附屬品,而且在一開始就要自主,所謂政府允許設立,意即「我讓你成立,但你要聽我的」,他認為人團法一定要大修。
蕭新煌指出,依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人團法中「管東管西的規定」就是違憲,還把政治團體、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不當的「融一爐以治之」,且成立政黨只要報備,人民團體卻採許可制,是企圖操弄工會、控制人團的陽謀、工具,主張全部鬆綁採報備制,三者獨立立法,賦予人民完全的結社自由,政府只進行最低限度的監督與管理。

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第三部門學會創會理事長蕭新煌(林冠妙攝)
降低結社人數 缺正當性、合理性惡法人民可推翻
政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主張,要延續太陽花精神,不是占領立法院,而是要求老師回應社會需求,在課堂上討論修憲的實質內涵,要求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國家應該積極協助人民實現集會與結社權」,而在修憲前,立法院應儘速修改人團法,比照德國規定降低結社人數,只要2人發起、7人登記即可成立,她批評台灣人團法有關基金會需3千萬、社團要求30人才能成立的規定,不僅違背比例原則,惡意限制人民結社權利,也造成有財產、有權力影響力的人才能成立團體的結果。

政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林冠妙攝)
政大社會系教授顧忠華提到,憲法是人民和國家的終生契約,318運動後,人民意識到重新思考此契約的重要性,有關「集會遊行」、「人民團體」應該是「保障法」或「促進法」,而非限制自由的「限制法」,當年解嚴時,此二法都列入國安三法中,為何是國家安全?代表國家的長期威權統治有「秩序情結」,只想要控制人民,這種不合時宜的惡法,就算有合法性,但缺乏正當性和合理性,人民就可以推翻。
顧忠華說,政府不願人民團體數量太多,怕不好管,抱持這種管理心態是很大的問題,「政黨現在採報備,也沒有出什麼大亂子」,人民團體應比照政黨採報備制,人民團體的特點是「自主性」和「公共性」,這就是社會力可貴之處,人團法及集遊法應提升至憲政層次,「這些訴求都已經講到喉嚨快長繭了!」。
國安三法仍在荼毒台灣  去年德國反核「黑名單」遭遣返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呼籲,政府在修正基本人權保障的法律時,千萬別再以捕破網的方式,他回顧集遊法的修正歷程,在1988年時,事實上是動員戡亂時期的集遊法,為了因應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在1992年頒布了現行的集遊法,但荒謬的是,修法前後最實質的改變只是刪除了「動員戡亂時期」這六個字,其他的條文幾本是沒有動,不但沒有往「保障」的方向,反而往「嚴格限制」的方向發展,讓人錯亂現在究竟是戒嚴變解嚴,還是解嚴變戒嚴?

政大社會系教授顧忠華(林冠妙攝)
黃國昌批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號宣告部份集遊法條文違憲,本來是全面檢視集遊法修正很好的機會,但立法院在2002年修正時,只改了被宣告違憲的條文,其他的條文「就好像鋸箭法一樣,事實上那支箭還刺在肉裡」,根本沒有處理。
黃國昌表示,去年太陽花運動期間,3月21日大法官做出718號解釋,宣布臨時性、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必申請許可,為社會注入一股強心針,但遺憾的是,也只刪除緊急、臨時性遊行不用申請許可的規定,「其他還有一堆從保障法的觀點提出的訴求都沒有獲得實現」。
黃國昌不客氣的說,已就集遊法的修正和國會纏鬥太多次,對於在目前的國會結構下完成集遊、人團法保障的修正,「完全不抱任何期待」,希望以後新的國會有機會能實現。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林冠妙攝)
高涌誠律師提醒,現在還是有國家安全法,去年一名德國年輕人到台灣參加反核遊行,結果被移民署遣返,透過訴訟後才發現移民署有個收集恐怖份子黑名單的委員會,其組成、委員名單、依據何事由列黑名單,完全不知道。
人團、集遊法立法目的為何?執法者心態決定執法結果
高涌誠指出,這涉及轉型正義的議題,國安三法仍在荼毒台灣,還是國家管制的思維,移民署一開始推卸責任,聲稱是國安局提供的名單,一審敗訴後上訴還拿出會議記錄,證明確實是國安局給的名單,此案訴訟進在進行,另外,在行政訴訟方面,律師提出訴願後,撤銷了禁止入境的處分,痛批「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人團法和集遊法就更是磬竹難書。

高涌誠律師(林冠妙攝)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以2006年的二事件來對比,一個是紅衫軍,數10萬人占領凱道,台北地院判無罪,理由有三,當時集會遊行者,雖然違反法律,但提出的主張不是沒有道理,第二,未引起太多的不便,第三則是得到社會廣泛的支持,而幾乎在同一時間,有二位學生帶領同學到教育部抗議高學費,地院、高院均判有罪,而且惡性重大。
林佳和強調,人團法和集遊法的目的為何?1996年中國飛彈對準台灣,他在德國和台灣留學生一起參加集會遊行活動,當時的德國警察是背對他們,是為了保護他們不受反對人士攻擊所採取的行動,警察不是不能在集會遊行現場出現,但重點是,警察的目的是什麼?就算有好的條文,但令人擔憂的是執法者的心態,二戰後德國威瑪共和時期,當時最仇視共和的為公務員、軍人、警察和法官,再進步的法律操縱在這四種人手中,結果可想而知。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林冠妙攝)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2319&Itemid=76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