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1日 星期六

高院與北檢揭發馬英九構陷陳水扁龍潭冤案

作者 pfge   
2015-02-17
在今年2月,高等法院於12日的黃世銘洩密判決與台北地檢署在13日的辜成允不起訴處分, 正好揭發馬英九構陷陳水扁龍潭購地冤案的手法。首先,儘管北檢故意掩護馬,不去釐清,他在8月31日之前,是否頻頻打電話、下令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調查王金 平關說案,高院仍然判決黃涉洩密等案,有期徒刑1年3個月定讞。高院的判決,就是認定,馬為教唆犯(見下表的教唆事實);下表還列出案發後、馬黃的自爆, 不難窺知兩者密集通聯,次數多到馬也數不清的地步。


以上為例,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馬英九如何「直接指揮」特偵組辦案及開記者會鍘王金平,特偵組成了馬鏟除政敵的東廠。我們更不禁恍然大悟,為何在2008年9月15日,陳雲南會突然率領特偵組所有檢察官,開記者會公開宣示,「扁案辦不好,就全體下台」?不就是馬下令的!



其次,北檢不起訴辜成允,即認定「龍潭購地案涉洗錢」之4億元,非「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不符洗錢法構成要件;台泥公司也表示,「當年辜成允僅單純的售地,與陳水扁無涉,且為個人理財行為,與台泥無關」。但先前特偵組卻與辜仲諒達成構陷陳水扁的「交換條件」,在起訴時、捏造「龍潭購地案的佣金,是由辜仲諒於2003年11月與陳水扁密會後決定,是由辜仲諒主導,辜成允執行。」辜仲諒與其律師在「龍潭冤案」定讞後,才在高院四度坦承,依特偵組指示、配合作偽證

既然北檢認定辜成允拿出的4億元,非「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不符洗錢法構成要件,以不起訴處分,那麼陳水扁與吳淑珍在「龍潭案」與「龍潭案洗錢部 份」被判重刑,豈不就是特偵組與各審判重刑法官們(見下表)所刻意製造出來的冤案?辜成允當初在各審的證詞,是否也是「交換條件」後、特偵組教唆下所做的 偽證?



再者,馬英九不僅直接指揮特偵組辦「扁案」,2010年因為周占春法官以《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解釋的「總統法定職權」,宣判二次金改案,陳 水扁無罪,馬竟然進一步施壓法院法官,用莫須有的「實質影響力」,做出符合馬旨意的政治判決,給予重判。我們可以來看看當年11月馬對「扁案」的施壓紀 錄:



最後,當法官不用「實質影響力」,判林益世借勢借端貪汙無罪,林還能拿回上千萬贓款,比較前述陳水扁遭受的待遇時,「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絕不用質疑。



http://pfge-pfge.blogspot.com/2015/02/blog-post_15.html
Source: 南方論壇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2131&Itemi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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