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林鈺雄 | |
2014-11-12 | |
在接連幾波食安風暴後,儘管修法傾向必須沒收無良廠商的不法得款,但最近出現以「保護消費者」之名的反對說法,認為公司不法利得不應沒收而宜留待消費者求償,並援引大統混油判決為例證。不過,這會不會是畫餅充飢呢?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刑法沒收制度本來就採取「發還優先原則」,財產權利若在於被害人,向來皆是優先發還被害人而不沒收到國庫,因此,發還原是整個沒收制度的一環。就此,大統判決之所以備受批評,是因為大統公司銷售混油近20億元的不法得款,法院既未發還給被害人,也未沒收到國庫,兩頭落空。事實上,若要保護消費者,法院正確作法是計算消費者求償權利,在此範圍內直接發還給被害人,免除其民事求償的困境與訟累,其餘不法利得則仍應依法沒收,而非既不發還、也不沒收,反而還讓大統公司保有全部的不法混油得款。證諸歐盟法、德國法、美國法,也無一是像台灣實務這樣優惠不法廠商,難怪會天怒人怨! 其次,幾大食安風暴都同時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不法。千夫所指的行政機關,以刑事優先為由把燙手山芋丟給刑事法院,而刑事法院又以不要與民爭利的美名,再把不法得款問題推給民事求償。既然如此,何妨看看實際民事求償訴訟,到底是「誰」分配得到這筆刑事法院貼心禮讓出來的黑心不法利得?答案非常驚人:不是健康財產俱失的被害消費者,反而是直接導致消費者上當的交易或品牌廠商:福懋、台糖,乃至於頂新、統一! 以大統案為例,大統公司製造的八大類高價食用油,無一不混,其中包含替台糖公司代工製造、標示為100%的「台糖葡萄籽油」。消費者是因為信任台糖品牌而被坑殺,姑且不論台糖是故意(知情殺成本價)或過失(疏於查驗把關),台糖搖身一變成為大統案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獲判約662萬元賠償;案情雷同的福懋公司,更是獲判近4000萬元賠償。由於頂新、統一也分別是其他劣油案的交易品牌公司且數額更大,其在民事求償訴訟中瓜分上游黑心業者不法獲利的能力,無庸置疑。至於一般受害消費者,何嘗分到一毛錢? 簡言之,品牌公司左手賣劣油給消費者,右手向出事的無良廠商成功索賠,而被剝兩層皮的消費者根本求償無門,這才是台灣司法的實況。品牌公司請得起大牌律師又有歷年進出貨證明,但個別消費者要何從找出7年前的發票索賠?更別提在塑化劑飲料的消費者求償訴訟中,廠商敗訴卻毫髮無傷,其中一位消費者原告只獲判9元賠償(憑發票),怎會不委屈?何能不憤怒?但反觀統一公司,卻向上游昱伸拿到1.3億元賠償。 其實,往事又何奈?被害消費者真正要的不是屈屈賠償,而是為了掙回一個寢食能安的基本生存條件。因此,若要最佳保護消費者及維護全民健康,正確作法是法院扣除發還數額後,仍應依法沒收公司不法利得,但國庫應將這筆進帳用為食安專款(食藥署食管業務一年預算,低於夢想家兩天燒光的2.3億元)。關於沒收專款之提議,在食安法修正時本已有立委附議,卻因司法院、法務部大鬥法而被徹底忽略,豈不悲哀? 最後,算來算去,大統案最大贏家還是製造混油的高振利和大統公司,扣除罰金和賠償後還是穩賺近18億元不法得款,高振利如果順利假釋,坐一年牢折合3億元,看了讓人直流口水!各國利得沒收制度皆設法窮盡廠商每一毛錢的不法利得,本來要昭告的是Crime doesn’t pay,但我國司法向全國宣示的卻是:Go ahead!Crime does pay!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不沒收,就能保護消費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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