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早期之市議員選舉照片(圖片:左營舊城國小)
說起台灣所謂地方自治的選擧,始於二戰終結後來台接收的「行政長官公署」所試辦的省縣巿級參議員起,進而有參與同在中國舉行的第一屆國代、立委及監委選舉。實不諱言,早期參選民代公職者,皆一方仕紳碩彥,選風良好,亦少有黨派畛域之分,短短數年內,的確在選舉上做到三民主義「模範省」。但自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起,國民黨因欲掌控行政資源,達到一黨專政的目的,開始對選擧進行「操作」,透過地方黨基層組織即黨支部(即所謂民眾服務站),佈下天羅地網,黨同伐異。手段不外乎「做票」和「買票」。用王勃的傳世之作「滕王閣序」中:落霞與孤鶩齊飛 秋水共長天一色,差堪可擬。
「做票」和「買票」在早期如同雙胞胎或連體嬰,近廿年來則因「日頭赤炎炎,隨人顧性命」,隨著異議陣容的興起,在眾目睽睽下「作票」,無疑是跟自己過不去,且容易引起偌大事端、風險極鉅的犯罪行為。故而,自從1992年底民進黨老黨主席黃信介「元帥東征」花蓮選區域立委,當時花蓮巿長及公所員工發生「集體作票」事件,差點引發群眾暴動,國府當晚「破例」未詳細計票,立刻宣佈由黃信介當選來化解危機,花蓮縣長吳國棟引咎辭職,集體作票者法辦判刑。自此以後,以往習於作弊之黨工或「視而不見」的選監人員,特引以為鑑戒,往後有計畫和規模的作票行為,應可說如癌腫瘤之割除乾淨,再加化療,至今應是可以說是幾近「絶跡」。君不見,在2004年總統大選,連宋陣容輸得不甘心,要求全面重新驗票,扁總統立即應允。動員法檢調和全台成千上萬選務人員,再把一千多萬張選票翻驗一遍,結果只有非故意的極微小誤差,看不到任何一件有規模有計畫性的「作票」。故吾人深信:「作票」,在台灣已如東逝水,一去不回頭了。
正由於「作票」理論和實務都應絶跡了(但天下沒有百分百的事),所以筆者在此要把台灣二戰後,約自1950年代起開始興起的選舉作票,約略記錄下來。因它在台灣選舉扮演重要的影響角色,長達四十多年,可說是國民黨控制地方政權兩大法寶之一,更是台灣地方自治史重要的一部分,「不容青史盡成灰」,不能讓此惡政「船過水無痕」,特留此印記。至於「買票」,原本和作票如同雙胞胎,但後者已消逝,前者猶興未艾,仍在選戰扮演重要角色,容另文再行探討。
先說「作票」的舞弊行為,乃是所有有選舉形式但水準低落,能控管局面一方所慣用的技倆,在全世界專制獨裁及民主政治不上軌道的國家皆然。但在台灣早期已有不錯的選擧風氣,後來由於國民黨的私欲熏心,加上逐歩控制政、軍、特、檢、法院及地方派系,以致由正趨邪。每遇選舉,尤其在較偏遠的鄉鎮地區大肆舞弊(買票賄選另談),是通常一定發生的事,沒有才是例外。而且令人「啼笑皆非」的,作票不一定用在有選舉對手時才發生,有時候在同額競選沒有競爭對手情況下,主事者(多由地方黨工主控)為表丑功,對選票也大灌水。筆者長期在台灣省政新聞採訪過程,曾由省選委會(前為省民政廳)所做六〇年代的台省各縣巿各種選擧結果的報告中,看到不少投票率高達99%的「天方夜譚」統計數字,但的確白紙黑字印於報告中。其他投票率高達90%以上的,比比皆是。這就是執政當局長期玩的「魔術數字」,斑斑可考。
如何「做票」呢?可說戲法人人會變,巧妙各有不同。筆者關心選舉事務四十餘載,大學時代也曾負責過縣市長級選舉監票工作的統籌運作,謹綜合曾發生實例及許多參選經驗豊富或知悉選舉實務的「過來人」一些經驗之談,略做整理歸納,或𣎴能涵蓋全部,亦能顯示大部分:
-----選票臥底法,早期投票箱為不透明木製票匭,開始投票前並無開箱向民家公示票匭淨空之擧,有如「黑箱作業」,於是,投票前票匭內,已有若干圈選某候選人選票之傳聞,甚囂塵上。理論上大有可能,因選務人員都由公教人員擔任,幾乎百分百是國民黨員,尤其每個投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都和「有關方面」有所關聯,如有心動手腳,其他人員是會睜一眼、閉一眼的。正由於此傳聞及於全省各角落,七〇年代才改為目前半透明式票匭,並規定投票前應打開箱蓋,展示空無一物後,再行貼封條進行投票。
------Lo、Re、Me彈鋼琴法。或有人質疑,若真有選票臥底,從何而來?那就是負責選票領取並運送至投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及其「助手」,可將真選票視狀況取一、二成甚至三成,先圈選某候選人而置於木箱內,先貼上封條,外界無由窺知。在投票一整天過程中,即由相關人員以事先收集的投票人印章(或得允諾代刻印章),逕行於選舉名冊蓋章,完成「手續」。這些提供印章的人,或在外地謀生、服役、或收錢同意提供者。另有一種更粗魯作法,即在接近投票截止時間,或甚至開完票後,翻找選舉人名冊,由選務人員以按指紋方式,對未來投票之選舉人領票欄「補蓋」(術語叫L0、Re、Me,因如彈鋼琴),以完成領票數和開票數相符的「天衣無縫」。由於開完票後,選票和選舉名冊皆密封,非有法院之命令不得開封,而法院早期對於所謂「驗票」,是百分之百拒絶的。在省議會亦曾有在野黨議員,多次要求選後選擧名冊應可公告供閱覧查證,但省選委會以事涉投票人「私密」而堅持不採行。於是,早期有些蓋滿了相同指紋的選舉人名冊,就此「不見天日」,偷捺指紋領票者,永遠在法院保䕶下,逍遙法外。正由於在野者對按指紋偷領選票的指控,嚴厲且普遍,選務作業後來才増加捺指紋者,須有主任管理員在其下簽名副署,保證為真,自此,少人敢「彈鋼琴」了。
------中途冒投法,作法和選票臥底法差不多,卻是台灣選舉史上第一次「人贜俱獲」進而立即影響選舉結果之例。那就是1992年黃信介「元帥東征」,至黨外荒漠的花蓮縣參選區域立委,國民黨提名當時花蓮市(縣轄巿)巿長候選。該名市長及公所員工(擔任選務人員)勾串,利用中午午餐時間,對方監票人員外出用餐時,在十數個投票所竊取空白選票圈選市長後投入票匭,但未能在選擧人名冊加蓋數目相同的印章或捺指紋。致開票時,黃信介方面所派監票人員,發現有領票數和開出票數不符情形,急電總部發動群眾包圍縣政府,幾形成暴動,後來檢察官介入調查,發現確有多處「作票」行為。「有關方面」只好「斷尾求生」,連票都沒正式開完,連夜就協調宣佈由黃信介當選,風波乃止。這是台灣高階選擧唯二具體並爆發的作票事件,導致當時才第一任由省議員出身的吳國棟縣長,主動辭職以示負責。這種擔當,也是罕見的。
------重複投票法。此為落後國家和地區常見手法,即事先設法蒐集未能到場投票人之身份證和印章,多次進出投票。這當然要選務人員的配合,但以往也有地方派系威逼而行的。
------再來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率的「抹紅法」。那就是選務人員手指抹紅印泥,拿到對手的選票,在圈蓋處附近「抹紅」之,謂之「汚損」,當「廢票」處理。這種「抹紅」法,雖然粗魯,但簡單好用,故廣為各地各種選舉使用之。由於早期,投開票所多由國民黨支部(民眾服務站)會同地方派系(公所、農會、水利會)所控制,非國民黨人士毫無組織,連少額的監票人員都派不出來。或有良心公教人員看到此違法行徑,孤掌難鳴,也只好裝做沒看見(這是家族中長輩親自告訴我的事實)。
「抹紅法」慣行在台灣選舉幾十年,終有一次踢到「鐵板」。1975年増額立委選舉,有25年省議員資歷、省議會五龍一鳳之一、台灣民主運動先行者郭雨新最後一次參選,選區為宜蘭縣和台北縣。開票結果,他獲八萬多票而落選,但卻有五萬多張的「廢票」,選局太過詭譎。宜蘭民眾懷疑「作票」,二萬多人群情激憤包圍宜蘭縣政府,差點釀成不可收拾的暴動,後來還是由郭氏出面勸撫民眾才散去。日後由當時尚未任民代的林義雄和姚嘉文兩位律師,義務為郭氏打一場「選舉無效」的訴訟官司,奈何法官就是不肯重新開袋驗票,以查證真相,官司當然敗訴,兩位律師將此撰成「虎落平陽」乙書,記錄其事,轟動一時,郭氏受此打擊,並覺國民黨對他威逼壓力日大,乃決定去美,至逝方歸蘭陽。而此選舉官司雖輸,但給國民黨當局和許多黨工選務人員,心生警惕,此後「抹紅」招術漸漸式微。
-------再來,就要回溯到最古老的作票法,近二十多年來早已絶跡的「狸貓換太子」等類似方法。由於各類選舉多在冬季,早先投票截止時間訂為下午五點(現提早到四點),故開票時均要挑燈夜戰。最常聽聞的是開票中途,常會遇到「停電」,一段時間烏黑一片,誰也不曉得會發生了什麼事。較多繪聲繪影的是偷塞選票,甚至整個票箱更換,等電力恢復再繼續開票。所以約四十年前,和國民黨相抗爭的候選人,所能派出的監票人員首要基本裝備,居然是「手電筒」,以防停電,可見民眾對選務公平性多麼不信任。更有傳聞根本不用換票箱,也不用抹紅法、選票臥底法等枝節動作,最「阿莎力」就是直接在選舉結果報告表,隨心所欲填上各人得票數,然後隨同已密封之選票及選舉人名冊,往上級選務機關呈報。橫豎經密封,除法官審案外,誰也不得開封,故常傳開票所現場計票,和選務機關公佈統計不一致。後來經激烈爭取改進之道,是在開票所張貼開票結果統計,供民眾照相存證,做為日後正確比對之用。
-------指鹿為馬法。話說1977年冬,許信良脫黨自行參選桃園縣長,因某投票所有一盲人老者去投票,由主任管理員范姜國小校長指引其圈蓋,但據反映范姜校長未依投票人之意願,而擅做指引圈蓋。引發旁觀民眾「作票」疑慮,遂發動包圍該投票所,警察將之帶往中壢分局訊問,群眾又轉往分局「觀切」。得不到具體的澄清,乃翻倒警備車,火燒中壢分局,釀成萬人暴動,此乃二二八之後首次之大規模群眾事件。起因只是選務人員疑似處理不公引起,後來再加須主任監察員會同,以增公信力。
--------不能漏掉的,乃「偷龍轉鳳」法。此乃台灣選舉集體作弊並經判決在案的「首例」。和花蓮巿長及員工在立委選舉集體作弊案,為有規模集體「唯二」作票案。發生在「中壢事件」同次選舉。該選擧因暴動,執政國府乃極迅速斷然宣佈許信良高票當選以化解燎火情勢。許擔任縣長後,經人檢舉,縣內某「共同戶」投開票所有問題,縣府報檢察官偵辦,原得不到配合,許乃告之要召開記者會「爆料」。檢察官只好進行偵辦,果發現該投開票所的選民全為某部隊志願役的官士兵所設「共同戶」,但投票該日,該部隊駐防外島並未有一人返台,理應投、開票數均為〇,不料,該投開票所開出「百分之百」的四百多票有效「幽靈票」,(正因為投票率百分百才引起懷疑檢擧)。經查,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為國民黨黨工,東窗事發,只好自認倒楣,獲輕判了事。但已結結實實證明了集體作票的「事實」,並非空穴來風或誣指。
以上種種之作票之例,因隨著民智漸開和時代社會進化,所謂作票,應已遠颺而不復往。故本文將「作票」列為史紀之原因在此。近年來,筆者在各種選舉的觀察中,深覺台灣「選務」已相當上軌道,尤其負責選監人員,多為待遇優渥、工作有所保障的公教人員,國民黨黨工已無力威逼選務人員冒險作票,選務人員亦不會開自己前途的玩笑。所以所見多兢兢業業,如履薄冰在辦理,這應是所有候選人可以放心的共識(特殊萬一狀况除外)。目前有些候選人在競選準備中,還把準備手電筒列為要項,是沒有「與時俱進」的觀念和做法。不如在選舉戰略與戰術,如催票或防範買票橫行的措施,多加著力,免去績效不彰的「防止作票」,移往較有功效的選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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