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6
◎王丹
前不久,時報文化出版社出版了對史諾登事件予以揭祕的《政府正在監控你》一書,作者格倫.格林華德回顧了史諾登事件的全部過程,也突顯了媒體在事件中起的作用,讓我們再一次去思考一個問題:政府,到底應當有多少祕密?
我們知道,在美國,雖然有《信息自由法案》對於政府的限制,但是龐大的國家機器,還是借助反恐、戰爭等種種時機,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得以規避外界的監督。儘管歐巴馬總統在上台的時候一再講要讓政府更加公開透明,但是僅僅2013年一年,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拒絕向申請單位披露資訊的次數就達到八千四百九十六次。這本是任何擁有權力的人或者機構都會有的本能。權力就像毒藥,會讓人上癮,而一旦權力受到監督,就等同縮水,這是任何權力的擁有者都不願意看到的。所以,擁有祕密就成了政府維持權力的法寶,在美國也不例外。這一次史諾登事件,就讓我們看到了這條權力定律的無所不在。
史諾登說:「我曾經見識過政府最黑暗的角落,他們害怕的就是光線。」現在要防止政府以保密之名擴張權力,唯一的做法就是製造更多這樣的「光線」。前不久,美國參議院審議的一項共和、民主兩黨共同提出的議案,就是希望擴大公眾對於政府信息的知情權。這也算是史諾登對於美國民主做出的間接的貢獻吧。
7月2日提出的這項法案草案,名為《信息自由促進法》,主要內容就是縮限政府信息保密的範圍。以後,政府機構如果要把某項信息列為保密範圍,可能要經過更嚴格的審查程序。那些所謂「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洩露商業機密」的理由,可能更不容易被引用為保密的理由。解密的期限也提前到廿五年內。美國的民權組織對此當然表示歡迎,認為這是參眾兩院在正確的方向上邁出的重要一步。但是仍然有聲音指出,儘管國會試圖更加嚴格地要求政府公開,但是是否真的能做到,關鍵還是要看政府是不是配合。
自古以來,重大政策的基礎都是權衡的結果。我當然承認國家利益的存在,我也同意在某種情況下,為了國家利益,有些信息需要保密。但是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知道,還有公眾利益的存在,而有的時候,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並不是一致的,尤其是在國家利益不是由公眾決定的情況下,更有衝突的可能性。圍繞史諾登事件有很多爭論,很多人也不贊成史諾登的行為,理由就是他違反了國家利益。問題是,當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要如何平衡,要更加保護哪個利益?美國參議院提出的這項法案,其宗旨,就是明確了一個原則:當公眾對於知情的需求大於為了國家利益而保密的需求的時候,保密就是不能接受的。而這樣的權衡,恐怕就要交給更加嚴格的審查機制、公共輿論或者法院來處理了。
說到底,國家是由公眾組成的,真正的國家的基礎其實就是公眾,而對民眾封鎖信息,危害到的是國家的基礎。所以我認為,政府的信息壟斷本身,也是一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79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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