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被執行死刑的杜氏兄弟,其判決的問題受到司法界高度重視,法務部也被迫回應。多數人將重點放在公安筆錄,在這個筆錄裡,一名中國計程車司機指證被告三人在行兇前購買西瓜刀等行兇工具。事實上,中國送來的鑑定報告跟物證照片更為重要。因為該報告指稱命案現場與被告租處附近找到其中一名被告的指紋,被害人嘴部封口膠與被告住處附近查獲之封口膠來源相同。看來罪證確鑿,法務部也宣稱「所有證據均經法官踐行公開直接審理之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
法務部沒說的是:一、本案的關鍵證據只有公安筆錄與送來的鑑定報告,其他證據都只是情況證據;二、法官與被告從來沒有機會在法庭上對於那名中國的關鍵證人進行詰問,也沒有機會在審判中見到中國公安所找到對被告不利的物證,法務部說法院對證據都曾進行直接審理是個謊言;三、如果說法院用公安筆錄,是因為證人傳喚不到,但公安所找到的物證又是基於何等理由不能移交給台灣,只能給照片跟鑑定報告?
法務部也沒告訴你,本案有三個人被定罪判死,卻沒有半個承審法官親眼看過物證,確認證據的存在;法務部也沒說,在中國的司法體系裡公安最大,其他單位聽從公安的意思做出報告並不是新鮮事。
補送證據過程可疑
更令人擔憂的是,那個備受爭議的公安筆錄並不是一開始就提出,而是在審判過程中才送給法院。甚至證人第一次的證詞,是說他載被告去買西瓜霜,隔天才改口說他尚且帶被告去買西瓜刀。即便不論證詞前後不一的問題,補送證據的過程更為可疑。因為,這種證據檢察官不可能一開始不用,合理的推測是檢察官擔心證據不足,聯絡中國,公安才補送證人筆錄。
同樣的,中國公安不可能一開始隱藏筆錄,證人筆錄非常可能是後來才製作的。若是如此,為何中國公安不乾脆把證人送來台灣,讓證人直接受到詰問,卻讓台灣法院之後屢傳不到?在中國這個控制緊密的國家裡,哪會有中國公安無法確認下落的人?難道不可能是中國公安有意隱匿,不願意讓證人到台灣來作證?鑑於這種可能性,台灣法院為何敢用這個證據,還違憲地類推適用傳聞例外的規定?
死刑葬送司法尊嚴
跨國刑案偵辦的確困難,但杜氏兄弟案卻讓我們擔心,跨國刑案的被告是不是反而變成次等公民,成為他國陷害的對象?法官是不是太把自己當正義使者,忙著打擊犯罪,忘了自己必須客觀嚴謹?想想台灣有多少的人在中國工作、求學與旅遊,我們是不是該擔心未來會有更多的「杜氏兄弟」?
法務部長在被提醒這個案子有疑問時,依然堅持要殺,宣稱案件都是經過多次審查才判死刑的,過程都很審慎。法務部長的談話,顯示她的無知與傲慢。她顯然忘了再審與非常上訴目的就是用來救濟一般司法程序的錯誤,她顯然也不在乎,她手上那個審核死刑的權力,就是希望能在司法失靈的時候發揮作用。
本來司法還有機會釐清真相,避免醜聞,卻因為法務部長執意要殺,一起被葬送。法務部長沾沾自喜自認殺了壞人,卻讓真相與司法尊嚴一起被執行死刑。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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