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8
◎ 黃帝穎
法務部長羅瑩雪昨對太陽花學運表示,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秉持同樣的執法標準,羅瑩雪涉嫌圖利黃世銘的不法行為,一樣不能視而不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例如: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然而,黃世銘涉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台北地院判刑一年二個月,已然徹底踐踏「檢察官形象」,羅瑩雪卻准黃回任。
很明確的,社會對於羅瑩雪的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部長未堅守「維護檢察官形象」的標準,違法准黃世銘回任檢察官,還讓他擔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圖利黃世銘包括主任檢察官薪資、司法官退休給付等納稅人血汗錢,此不法利益估計超過六百萬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定,羅明知違背法令(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圖黃不法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6888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