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自由廣場〉中國人是不是外國人? 相關法律尚未修改 服貿「依法行政」當然必須撤回

2014-04-08
◎ 蘇偉碩
目前引起太陽花學潮的兩岸服貿協議是行政院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送請立法院「備查」,後經立法院決議改為「審議」的。行政院之所以將核定的兩岸服貿協議僅送立法院「備查」,其主要論據是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兩岸簽署之協議涉及法律之修訂者,應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之。而不涉及法律修訂的兩岸協議,則不需強制由立法院以法律案審議的程序通過,除非立法院以決議將備查案改為審議案!

然而考察筆者所熟悉的「醫院服務業」我方承諾內容,兩岸服貿協議開放中國醫院業者得以合資方式在台灣設立財團法人醫院,惟中國籍人士擔任醫院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是我國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國人擔任財團法人醫院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此時,協議內容與我國現行法律就發生衝突與適用的疑義了。
其一是,那麼中國籍財團法人醫院董事究竟是外國人呢?還是本國人?如果中國籍董事算是本國人,依照醫療法,就不受三分之一的比例限制,等於中國醫院可以獨資來台灣設立財團法人醫院!兩岸服貿協議我方承諾的限制就被現行的醫療法取消了!
其二是,如果中國人算是外國人,那麼所有台灣對外資開放的項目,中國都可以來投資!那麼台灣服務業開放的幅度將遠高於目前兩岸服貿協議所及的三百多個行業,可能受衝擊的人數也將遠高於反對方目前估計的數百萬人!
所以如果要讓兩岸服貿協議僅在承諾範圍內生效而不發生外溢的開放,醫療法就非增修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擔任醫院董事的法定比例限制不可!因為行政命令不可以處理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
既然要配合修改醫療法,行政院就必須把醫療法的修正案一併送交立法院審議!
因此,如果馬江政府真的「依法行政」,唯一的辦法就是將兩岸服貿協議撤回,並請各部會將必須修改的法律修正案彙整後,重新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前半,以「審議案」併送立法院「審議」,這才符合我國的法制!
(作者為醫師,曾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68883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