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包庇劉政池 觸犯圖利罪



◎ 黃帝穎

一名老婦人占用十三坪國有地搭棚種花草約十個多月,即被巡山員舉發送辦,但對於竊占逾千坪國有地多年的劉政池家族「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卻遲未送辦,明顯「嚴辦小民、包庇權貴」,相關公務員已涉犯刑法「圖利罪」,檢調應擴大偵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國產署和陽管處「嚴辦小民、包庇權貴」,這種「選擇性執法」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簡單的說,公務員「違背法令」態樣明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劉政池家族)的不法利益(竊占國土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台北市議員何志偉踢爆,早在一○○年三月國產署已認定七七行館涉竊占國有地,要求限期改善。但去年十月經苗栗陳姓立委出面協調,今年七月國產署改發文表示,只要七七行館能舉證使用國有地是「無占用意圖而為收益者」,解除占用列管。換句話說,若該名陳姓立委確曾協調國產署,致國產署不敢法辦劉政池家族,則陳姓立委也構成圖利罪之「教唆犯」,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調應一併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留言討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9/today-o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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