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暴力不是由你自由定義的



◎ 尤英夫

維護總統安全的國安局局長表示丟鞋是暴力行為,要協同檢調機關將丟鞋者移送法辦。國安局為保護總統,極盡其能力維護總統人身安全,這是其職責,沒有人會反對。但認定丟鞋就是暴力行為,我們有意見。

鞋子不是槍械子彈,縱使用力丟鞋,能否造成受傷害,實在很有疑問。尤其多是在好幾公尺以外的距離才丟擲,說是會傷人,愚蠢如我實在想不通。但更重要的是,除非在極端的情形下,否則丟鞋也是屬於表現自由(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或言論自由(the freedom of speech)的一種。應受憲法的保障,制裁不得。

我們看到十月二十日一名抱著小嬰兒的婦人對總統兩度丟出紅色女鞋,結果要被警方傳訊。十一月二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黃哲彥等人在距離馬總統一百公尺外拉布條訴求反對黑箱服貿、核四等,又遭維安人員架離。在高唱民主法治人權的台灣,竟有這種事,實在要不得。這都是憲法保障的表現自由,在當時的情況下,說是暴力,說是妨害公務,說是侮辱公署,未免過於言重,並不妥當。

網路上看到報導說,倫敦警察廳接受回教徒可以形式上的丟鞋做為抗議方式。同時,法官Denniss說,丟鞋舉動不應被認作控告學生的暴力擾亂罪,因為它也是一種象徵性的政治姿態。

當大法官在第五○九號解釋說,「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治安單位是不是對丟鞋者該有更寬廣的容忍?

(作者為律師)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留言討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8/today-o6.htm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