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 星期三

論旺中的恐嚇、妨害秘密罪嫌

作者 段正明   
2012-08-01
旺中集團以報導連續在自家媒體抹黑黃國昌教授,而對於清大學生質疑旺中集團自導自演時,旺中集團相關成員隨即表示要「告到底」,對於這個案子,有幾點需要澄清。
首先,旺中集團抹黑黃教授的報導,涉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的問題。因為對於「學術聲譽以及個人名譽法益」的「抹黑」,事實上正是刑法第305條構成要件該當的「意欲使發話者產生心理上的強制,進而不為特定行為或是屈從於行為人意志而為一定行為」的妨害意志自由的「恐嚇」行為,此地乃是以貶損發話者名譽法益的惡害通知或已有實質危害名譽的「抹黑」作為恐嚇手段,且旺中集團「抹黑黃教授」時,旺中集團表示是為了保護「憲法的財產權」以及「記者工作權」,是以其報導目的與所謂促進公眾意見形成與理性溝通完全無關。當行為人客觀上已表明或事實上可得知其僅有私利目的而報導時,其報導若涉犯罪自應受法律審查。旺中集團媒體對於黃教授名譽的不實連結與抹黑,乃係傳達警告訊息給黃教授,不得對旺中案的審查表達與旺中不同的意見,否則將受有名譽上的惡害,這當然不是新聞自由而已經是恐嚇犯罪行為了。
再者,黃教授被旺中記者或其同路人偷拍其與友人對話以及丟煙蒂的過程,更是屬於隱私權及隱私領域安全受威脅的問題。丟煙蒂行為容或不當,但本案與一般記者跟拍不同者,乃在本案之跟拍並無公益目的、正當理由且並非記者採訪行為,而純粹係對黃教授的「針對性監視」;檢舉亂丟煙蒂的法律上正當程序應是由檢舉人將此一影片交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確定有行政不法行為後再由主管機關加以裁罰,這跟散播影片到電視上是兩回事。其「針對性監視」除屬偏離公益目的嚴重侵害隱私權與危害安全行為,而涉及到刑法第315條之1的窺視竊聽竊錄犯罪的告訴乃論罪外;旺中媒體及跟拍人更涉嫌315之2的便利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竊聽竊錄的公訴罪,因為旺中媒體散布黃教授隱私領域之影像的行為,乃屬侵害個人私領域是否公開的自由決定問題,而法律並不保障無目的且非業務行為的「針對性監視」以及散播他人私領域訊息的犯罪行為。
最後,清大學生指控旺中集團媒體與林朝鑫副總編輯自導自演的行為,基本上並不涉及妨害名譽的問題,因為旺中集團的媒體抹黑本屬恐嚇與窺視竊聽竊錄罪的犯罪,大學生對犯罪行為偵查提供線索並防止他人受害,係保護大眾合法利益,那旺中集團及其媒體人又如何告到底呢?還是別鬧了吧。(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ug/1/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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