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特偵組「夢想家」的秘密

作者 趙柏昇   
2012/03/21, Wednesday
近日來,特偵組對去年爆發的「富邦魚翅案」、「台灣水門案」陸續以罪嫌不足簽結,重大案件只剩下「夢想家案」。在簽結理由中,「台灣水門案」甚至只調查馬先生的「就職演說」及「國安會新聞稿」等,此種偵辦方式雖有放任之嫌,但即使如此,「夢想家的新聞稿」卻隱藏著「可能的犯罪事實」。
在文建會去年十一月一日的新聞稿表示:「賴聲川先生以長達約二年的籌劃、編劇與排練,僅收取一二○萬導演費」,但在十一月五日的新聞稿中,「二年籌劃等語」消失了,只剩下後段的收取導演費。十一月十日盛治仁主委投書聯合報,內容雖提及:「國慶晚會得標廠商中,有八個不是聽奧得標廠商,這些廠商我都不認識」,然「是否、何時認識」賴聲川,卻仍未說明。消失的「二年籌劃等語」表示賴聲川「二年前」即開始籌備晚會,然文建會遲至「去年四月」才公開招標,此事實可能涉及「公務員洩密罪」、「圖利罪」,依特偵組的「新聞稿偵辦標準」,難道毫無可疑?
也許特偵組會說,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新聞稿表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管轄範圍並非專屬管轄,既然文建會已移送北檢,自無重複分案必要」。但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與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事務管轄,並無「得」管轄之選擇裁量,亦即兩者在法律適用上產生衝突,自應依法理中的「後法優於前法」解決,而使法院組織法優先適用。再者,當年新制定該條文「立法目的」,乃避免基層檢察官容易受到政治壓力,故將相關案件的管轄權移往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自應扛起偵查責任才是。
最後,因「管轄權錯誤」將導致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的「當然違法判決」,請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移轉案件回特偵組,請自己依同樣的「新聞稿標準」偵辦本案!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副研究員)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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