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 |
作者 張正修 | |
2020-07-17 | |
實施陪審可以使檢察官認真辦案,也可以大幅減少冤獄,但這個好處卻也是檢察官們反對陪審制最大的原因。圖為美式陪審團。示意圖/iStock
二、檢察官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被告並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 一般人會認為:檢察官透過起訴要證明被告有罪,所以被告與被告的辯護律師要努力證明自己無罪。當然如果能夠這樣是最好的,但是在很多的情況,這是很困難的。檢察官可以實施強制偵查、可以大量動員員警進行偵查、可以利用國家所獨佔的個人資訊與資料庫、檢察官和軍警情治單位可以互相協助,形成一個廣大的偵查網、檢察官有能力可以透過DNA的檢查進行高度的鑑定……。從武器對等的角度來看,被告與其辯護人根本不可能贏過檢察官。 也因為這個緣故,在美國的刑事審理過程中,有一個很清楚的原則,那就是: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被告並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 三、檢察官有義務去證明:犯罪情節沒有合理懷疑的餘地,不然被告就應無罪 因此,律師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徹底去戳破檢察官的證明之缺點,使陪審對於檢察官的證明抱持懷疑,律師要傾全力去使陪審對於檢察官的證明產生「合理的懷疑」,並因此使陪審做出無罪的裁決,這樣就可以使被告不會被判罪。 由於這個緣故,檢察官在正式審理的時候,必須要對於陪審所抱持的合理懷疑,以陪審能夠理解的程度去加以破解。檢察官有義務將起訴事實的主要部分證明到「沒有合理懷疑的餘地」。然後陪審須以「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對於檢察官所描述的起訴事實加以認定之後,才能判定被告有罪。檢察官的這個證明就被稱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從相反的角度來說,檢察官的證明如果會讓陪審殘留合理的懷疑時,那麼,陪審對於檢察官所描繪的犯罪情節就不能認定為事實,這個時候,陪審就會認定:檢察官對「沒有合理懷疑的餘地之證明」是失敗的,而要做出無罪裁決。 四、實施陪審,冤獄一定會減少 透過上面的說明,各位應該就可以清楚知道,檢察官要很認真辦案,才有可能使被告被判有罪,但台灣的檢察官目前的辦案,似乎與此相反,只要有一、兩個證據可證明被告與犯罪有關,就任意起訴,讓被告身處痛苦之中,要努力去證明自己的無罪。因此,實施陪審可以使檢察官認真辦案,也可以大幅減少冤獄,但這個好處卻也是檢察官們反對陪審制最大的原因。 Source: 民報/專欄
引用網址如下: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6843&Itemid=71 |
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檢察官為什麼反對陪審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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