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0日 星期六

「監察院調查馬案」的合憲適法性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林憲同   
2019-07-19
「馬案」終審判決無罪定讞,監察院陳師孟委員將對高院法官啟動監察調查:此舉引發憲法審判獨立原則與監察院行使糾彈職權的憲法爭議。本文認為:陳委員今日的調查甚或他日的提出糾彈,二者都享有穩固的憲法基礎;以下申論之:
首先,憲法第八十條固然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但是,法官也必須謹守法律分際實施審判。如果法官不依證據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或不依法理正確適用法律(包括憲法),這種錯誤判決除在司法審判體制內,將遭撤銷廢棄發回更審外,該項判決本身固將成為外界(學術界)公評的標的,法官本人也可能成為刑法第一二四條枉法裁判罪及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瀆職罪的追訴對象。非常簡單地說:憲法一方面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另一方面,刑法也利用上開兩個條文創設法官瀆職罪名以供規範。依據憲法保障司法獨立、同時刑法也處罰瀆職法官的法制設計,對於終審判決確定的高院法官,監察委員展開是否涉有枉法裁判暨瀆職犯罪的調查或糾彈,此舉並不牴觸我國憲法五權制衡的憲政體制設計,也未超逾監委依據憲法行使的法定職權;因此,監察院宜應接受立案調查。
其次,「馬案」引發國人的共同憤怒厥在:法官明顯是利用「『終審』的程序性漏洞」而公然寬縱馬英九。試問,地院一審、高院前審都認定馬英九洩密犯罪事證確鑿,為何唯獨高院張惠立庭長(不包括兩位陪席法官)竟然獨具慧眼說:罪證不足?!陳師孟委員要調查張惠立法官的完全不看卷內馬英九犯罪不利證據而專擅濫用自由心證,其立案理由在此。本文以下更要從兩個角度申論監委調查「馬案」的正當性:一是國家正義;二是法律平等。
先說國家正義。
馬英九的畢生罪愆厥在「『鍘王』引發政爭」,旋遭王金平糾合在野勢力燒起「太陽花運動」。這把漫天野火終讓馬英九與國民黨共同嘗到亡黨、亡政又亡國的苦果。國民黨人每談及此,固只能忍辱吞聲;如今,馬英九卸職下台而遭洩密罪的司法追訴,這才是司法要還給國人的一件國家正義。因此,「馬案」並不是馬王私人恩怨的個人小案;反之,「馬案」正是一刀戳破馬氏溫良恭儉讓假面具的一場司法大戲。詎知:「馬案」經過一番輪轉,掉進高院更審庭的三位女法官手中,竟遭張惠立庭長一人主導全局(兩位陪席法官忍氣吞聲),硬判無罪。這是高院法官一人戕害國家正義的歷史大案;如今,陳師孟委員能夠啟動監察院調查,俾能還給全體國人一個歷史真相,哪有牴逆審判獨立的違憲可言?本文要補說一句話:筆者對法官的刑事告發,很可能會遭檢察官搓揉結案死掉;監委調查才能還我歷史真相,國人自應給予鼓掌加油!
次說法律平等。
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權利一律平等。但是,高院更審法官審理馬案,卻完全悖逆憲法法理暨完全悖逆卷內被告不利犯罪證據;法官就是要枉法濫權,寬縱判決馬英九無罪。關於前者,馬英九根本沒有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可供阻卻成立犯罪;關於後者,馬英九與黃世銘涉入洩密共同犯罪的事證如下:(A)時:下班的夜晚;(B)地:總統睡覺的官邸;(C)人:來了一個越級上報總統的檢察總長黃世銘;(D)物:拿來了一件違背「偵查秘密不公開的『關說機密』」;(E)兩人共同串演了一場「『鍘王』與『洩密』的政治大戲及司法犯罪」!試問國人:黃世銘已遭判決有罪確定;馬英九焉能另獲張惠立法官開脫無罪?!
(作者為律師)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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