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政院版礦業法補環評不停工「還可補償」?經濟部次長點出「竅門」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記者唐詩   
2017-12-2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5)日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環團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邊挖邊環評」不合理,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對於過去已有礦權的業者來說,直接停工可能影響整體生產鏈,必須取得平衡。但時力立委徐永明則認為,經濟部包庇業者。圖/民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5)日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環團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邊挖邊環評」不合理,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對於過去已有礦權的業者來說,直接停工可能影響整體生產鏈,必須取得平衡。但時力立委徐永明則認為,經濟部包庇業者。圖/民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5)日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環團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邊挖邊環評」不合理,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對於過去已有礦權的業者來說,直接停工可能影響整體生產鏈,必須取得平衡。但時力立委徐永明則直指經濟部包庇業者,就算環評經濟部仍有最後核可權限,憂心修法修成「亞泥的礦業法」,他也呼籲臨時會完成修法。
「原本環評即是對沒有開發的行為來做環評,已有礦業權的業者很多是在民國40年至50年很早就有礦業權,新的法令要做新環評,對於擁有礦權者來說很難想像直接停工,生產鏈會有很大問題」,王美花表示。
王美花說,為了外界回應需求補做環評,但不應再補做環評時停工,「畢竟環評會做多久、程序會走多久很難說」,須取得平衡點。若因為補做環評業者有所損失是否要補償?王美花則認為「可以討論」。
礦業法自1930年5月26日制定公布歷經16次修正,而今年亞泥礦權獲展限再度引發環團及當地居民反彈,修法聲浪再起,經濟部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12月8日報經行政院核定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重點規範納入原住民協商機制,以符合原基法第21條精神,此外,礦區用地2公頃,年產量超過5萬公噸、須在三年內補辦環評,若年產量不超過5萬公噸者則在五年內補辦環評,預計有66個礦區區補辦環評。
根據經濟部專案報告,為建構礦業相關產業的上位政策,經濟部辦理政策環評,預定明年6月完成第一期主要評估水泥外銷率降至15%的影響,並持續推動廢棄物資源化以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減少礦石開採量,且已2025年水泥外銷比率以下降至20%,2030年水泥外銷比率以下降至15%為目標。
地球公民基金會與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今天上午則召開「政院假改革,立院嚴審礦業法」記者會,徐永明在會中表示,上次臨時會7月20日時,因社會壓力經濟委員會有排審礦業法,結果過了4個月以後又重新回來談,時力立場非常清楚,這會期最後1次會排2次,希望臨時會能完成,若這禮拜能出委員會,雖然有一個月冷凍期,但各黨團都很關切,有希望縮短冷凍期,希望能在臨時會優先處理礦業法和空污法。
但他認為礦業法修法也「很不樂觀」,「環評溯及既往,可是各位不要太高興,展限的機關權限還在是經濟部手上,而不是在環保署手上,雖然做環評但不停工,真的替業者設想週到」,「經濟部包庇業者,不只是在過去礦務局長的問題,雖然局長換人了,經濟部心態有改稱嗎」?
他也批評,既然環評溯及既往,那為何原住民同意權不能溯及既往?「這完全是在幫亞泥打造」,亞泥旁邊的原住民朋友,20年後等他申請另一次展現時才能參與,這真的是賞了原住民朋友一個大耳光。這個修法真的有顧及到原住民權益嗎」?
此外他表示第47條「國家緊急危難、重大公益」的條款,主管機關還有一定的後門可以開,經委會在審理本案時,「不要忘了原住民朋友的權益,也不要讓它修法後變成『亞泥的礦業法』」,但他也才剛知道有不少經濟委員會的同仁有拿亞泥政治獻金,「如果真的有利益衝突,拿人家一、二百萬,是不是該迴避」,但他也笑說,「這樣經濟委員會會不會開不成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黃靖庭針對政院版礦業法草案所提出的6大修改方向提出質疑,她指出,「在條文很清楚地提到,環評不用停工,它是可以一邊挖、一邊環評的,但大家都知道環評其實沒有期限可以限制它,所以假設環評做10年,業者就可以繼續挖10年,所以有環評跟沒有環評根本就沒差。」
黃靖庭也指出,環評若未通過,條文內容是「得廢止礦業用地」,意思就是「不一定會廢止」,若環評委員所做的結論並不是最後廢止礦業用地的結果,「仍而是由經濟部來做最後准駁」,此舉等於打破過去「無環評、無許可」的原則,讓審查變成是跑流程,對環評制度造成大傷害,也恐怕會造成其他開發行為仿效的破窗效應。
針對政院版也將原基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納入修法條文中,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謝孟羽則批評,「根本是虛晃一招」,政院版草案將知情同意權與礦業法的相關許可脫鉤處理,但未明訂相關法律效果與罰則。也就是說,「經濟部可以先核准礦業權與礦業用地,業者就可以開始採礦,不管族人同不同意都不影響。」
根據礦業法修法主軸,包括開採數量的管控,例如礦業權設定及展限除核准年限外,增列當次核定採取量,也增訂須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同時也刪除不合理條款,刪除展限駁回補償的規定,也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可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重點也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對於開發中的礦場,準用環評程序規定,依照其生產規模要求分級補辦環評,並明定罰則規定,且環評期間不停工,也增列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環境工程技師簽證等,加強整復管理,增列礦場關閉計畫。此外還有相關回饋原住民部落及當地社區等其他規定。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9672&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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