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1日 星期六

律師公會應將莊正逐出律師界

2016-06-11 12:40
 
法界耆老,歷任檢察官、法官、律師,並擔任三屆立法委員、第十屆考試委員。也是促成台灣改革軍公教人員18%優存利率的重要推手。


辜仲諒被控民國92到96年間,以子公司境外投資名義,將近百億資金匯到辜仲諒等人掌控的帳戶供私用,特偵組懷疑辜仲諒涉及背信、洗錢,進行約談,並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諭令1億元交保,限制出境。
辜仲諒所涉之「境外掏空案」立案查辦的案源與檢調單位民國95年偵辦前總統陳水扁貪汙案憑藉的紅火案密不可分。在特偵組的新聞稿指出,「特偵組因案查得中信金控集團於92至96年間,以子公司境外投資名義,將該集團資金層層轉匯至辜O諒等人掌控之帳戶內,供為彼等私人投資之用,金額約3億美元。」,同時特偵組發言人郭文東也證實,紅火案中不法獲利的十億元台幣,只是這次查辦掏空案清查可疑金流的一小部分。
顯見此次「境外掏空案」有關案卷,可能早在特偵組第一次偵辦辜仲諒的時候就已存在,可說是紅火案的延伸。而紅火案是由當時北檢駐金管會之檢察官莊正函送檢方偵辦,紅火案上訴二審時,莊正也是到庭公訴檢察官。然而,此次「境外掏空案」辜仲諒的辯護人之一律師莊正,這是當年承辦紅火案的檢察官之一。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其中,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律師不得執行其職務為「任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因此,莊正在檢察官任內承辦紅火案,轉任律師後受辜仲諒之委任,擔任紅火案之延伸「境外掏空案」之辯護律師,明顯是利益不迴避,嚴重違反律師懲戒規定。律師會懲戒委員會應該立即進行調查,並處以最重處罰予以除名,將莊正逐出律師界。
引用民報網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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