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民進黨要看懂肯亞案

林鈺雄 2016/04/14


作者: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肯亞跨國電信詐騙集團案,越演越烈,中國與肯亞警方合作,一批批強行帶走於肯亞受審的台灣人到中國。消息傳回國內,輿情激憤,朝野於震驚之餘,回應錯亂:從有勇無謀的國族主義論、不明就裡的台人冤案論到附合中方的應由中國管轄論等。這些論調,除暴露主事官員的顢頇外,也反應我國法治與法制長期封閉的後果,以及難以和國際接軌的困境。

毫無疑問,肯亞案涉及國家主權與政治實力、國際慣例與司法互助,但也涉及國際人權要求與內國司法效率。儘管千頭萬緒,但拿我國納稅人薪水的我國政府官員及立委,要思考的基本問題是:本案我國可以有什麼樣的主張或論據,達到最有利本國人的法治程序保護原則?主張不一定能實現,但連主張也不會,連籌碼也沒有,當然遑論實現。

第一、主張於國外所踐行司法程序的合法性。這尤指針對中國帶走台灣人的行為,我國應積極主張:中、肯雙方都必須遵守肯亞內國司法的法定程序,並符合國際人權的基本要求。首先,從目前資訊來看,肯亞警方作法似有違反肯亞法院裁判或命令以及使用過當手段之疑慮,亟待釐清。

其次,關於引渡等司法互助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之原則,歐洲人權法院曾先後於Soering及Stojkovic兩則標竿裁判闡明,前者早已成為國際法上普遍承認的Soering原則(酷刑、死刑不引渡及違反公平審判之不引渡原則),英國蘇格蘭地方法院於林克穎引渡回台案亦曾加以援用;Stojkovic裁判進一步強調跨境司法互助絕非「公正程序的化外之地」。據此意旨,我國政府應要求,對台灣人所進行的所有逮捕、審判、引渡或遣返程序,無論在中國或肯亞,皆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包含引渡前應有司法救濟途徑(如林克穎案,目前仍在英國法院救濟程序)。

第二、主張中、台分別引渡。亦即,台灣人優先引渡至台灣,再循兩岸司法互助途徑,個案協商台籍嫌疑人應由何地審判,同時兼顧保護本國人之原則。簡言之,尤其是電信詐騙集團案件,橫跨數國以上(國際發話端、國際受話端、機房所在地及轉接中間地)本來就是犯罪實務常態,因此會形成多國「管轄競合」狀態。例如,受話端即被詐騙匯款人所在地,往往也是主要犯罪結果發生地(如肯亞案的中國),雖有管轄權,但無「排他性」,並不當然排除其他國家(如發話行為地、機方所在地、其他結果地或行為人國籍地)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各國基於維護本國利益等各種因素,往往會形成同一案件有多國主張其管轄權的積極競合情形,再經由角力、協商來定奪審判地。

由此可知,我國官員如果一開始就先自斷手腳,屈就中方而主張其唯一管轄權,既會喪失政治角力與外交協商籌碼,也形同棄守「維護本國人受公正程序保障」的最低人權要求。

以上兩點是對外主張,但對內要捫心自問、自我改革的是,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低落,於國際上早已惡名昭彰,甚且成為司法互助的絆腳石。簡單說,在艱辛國際處境下,我國屢次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引渡回台的經濟罪犯(違法吸金、詐騙集團等),最後往往輕縱(只交保不羈押,隨即又棄保潛逃至國外)或輕放(罪刑偏輕,多可易科罰金且未追訴洗錢等附隨犯罪)。因此,中國力阻台灣審判詐騙集團,既不是第一次,也應該不是單純出於國家司法主權的考量而已。

總言之,法治國刑事司法的目標是達到追訴效率並兼顧人權保障,我國是否兩頭落空了呢?即將執政的民進黨,看得懂這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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