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蘇永欽護馬的愚忠與失格

2015-10-24 09:15

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日前對媒體就美河市案發表個案評論,社會譁然。更可議的是,蘇副院長無視各界「干預審判」的質疑,竟以「司法院副院長」頭銜就個案為文「美河市案大法官解釋到底說了什麼」投書媒體,很清楚的,蘇永欽毫不避諱與提名他的馬總統之密切關係,逾越司法分際,自甘淪為馬的美河市案辯護律師。然而,面對社會批評,蘇永欽卻戀棧權位,拒絕辭職負責,如果說馬英九的歷史定位是「無能」,則蘇永欽的歷史定位就是「失格」。
事實上,蘇永欽的愚忠護馬與違法失格,不只法界看不下去,他的違法行逕更遭民間司改會與永社提送法官評鑑。亦即,「失格」不只是蘇永欽大法官的歷史定位,蘇的違法護馬,更應付出法律代價!
回歸美河市案的制度與事理討論,不難發現蘇大法官逾越司法分際,蘇永欽與馬總統共同迴避了美河市案的關鍵事實。
首先,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我國大法官僅就「抽象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有違憲審查之權,也就是說,大法官除了違憲政黨解散及總統彈劾案外,並無權審查具體個案,但荒謬的是,蘇大法官對其無權審查的個案(美河市案),在受害者尚未提出再審或其他訴訟前,暗示不得提起再審,這不只踐踏大法官應有的司法分際,更涉嫌干預法院對美河市案的個案審理。
再者,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理由書揭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始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這是大法官秉持法治國原則進行解釋的多數意見,但蘇大法官的個人意見,卻暗指美河市案受害者不符再審條件,這將使得在美河市案中被政府欺騙的民眾,永無獲得合理及迅速補償之機會,牴觸大法官多數意見對財產權保障之釋憲意旨。
事實上,蘇永欽副院長投書指出「因此如果徵收的不是毗鄰地區,根本不在不予適用的範圍,即使是毗鄰地區,也還得看徵收有無超出『交通事業所必要』的範圍…被核准的美河市徵收計畫是以其為捷運機場用地,根本不是毗鄰地區」,這正好解釋總統府日前新聞稿稱「美河市開發案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尤清擔任台北縣長時,進行新店都市計畫變更案,並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公告徵收土地」,即當年的尤清縣長徵地,確屬「交通用地」,並無違法。
但蘇永欽副院長與總統府都迴避了關鍵事實,就是二○○一年馬市府與日勝生就聯開案正式簽約,讓原本合法的「公有」交通用地,變成「私有」的財團豪宅,這才是違法違憲的關鍵所在,政府既以交通用地進行徵收,馬市府卻違法將土地轉予財團興建豪宅牟取暴利,踐踏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基本精神,此違憲狀態不只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其中涉嫌圖利日勝生的北市府官員更遭北檢提起公訴,但對此違法違憲的關鍵事實,蘇永欽副院長與總統府似乎都「選擇性失明」。
綜前,蘇永欽副院長與馬總統就美河市案中違法違憲的關鍵事實「選擇性失明」,蘇永欽更逾越司法分際,就個案發表評論,自甘淪為馬的美河市案辯護律師,嚴重傷害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是故,監察院及法官評鑑委員會應追究其責,台灣社會更應記載,蘇永欽大法官的歷史定位就是「失格」。



引用民報網址如下: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3d30578-a947-4249-b226-f1cac6d8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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