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日 星期五

推薦郭瑤琪冤案得酷獎理由.pdf





推薦郭瑤琪冤案判決為本年度台灣司法酷斯拉獎的理由
http://www.ohmyten.org/wp-content/…/2014/03/推薦郭瑤琪冤案得酷獎理由.pdf

一、郭瑤琪的風評:
⋯⋯
(一)前中華電信董事長賀陳旦以四十年來對郭瑤琪的認識,認為她在專業上的追
求從不打折,對人親切溫暖;在 921 震災後成功重建的足跡,留下令人印象
深刻的清白,保證她不會貪汙,希望應有重審機會,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二)同事眼中的郭瑤琪:溫智國為文認為她是量大識弘、心直口快而事親至孝之
人,不相信郭會拿錢,因為這不是郭的為人處事風格,而這種司法判決更是
令人無法接受!她曾在工務單位服務,有太多太多的名利誘惑,都不為所動,
做事一向講是非,只要對的,一定全力以赴,只要該做的,也一定使命必達,
這或許也是藍綠長官都喜歡用她的原因。

(三)業界眼中的郭瑤琪: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台灣副總經理王雲怡女士為文說:她
的積極主動任事的精神大大出乎我的意料之外,當初我們民間企業遇到問題,
她就是這樣積極地關切盯進度,但是她並沒有拿我們一分錢。認識她之後,
我一直以台灣有這樣的政務官感到驕傲,也以同樣身為女姓為榮。

二、社會各界對本案有枉法裁判、冤抑事實的強烈質疑:

(一)第一時間先抹黑塑造郭瑤琪貪汙形象:郭瑤琪的入獄聲明直言「事實上查看
我從頭到尾的筆錄,我完全拒絕收受賄款的指控」。很多人在我第一次接受偵
訊時,就已經看到檢方放話與媒體報導以為:「郭瑤琪坦承收賄」,大家真的
以為郭瑤琪已經「坦承收賄」?

(二)「法官論壇」曾諷刺本案最高法院合議庭的法官是恐龍法官:謝俊雄、魏新
和、徐文亮與吳信銘曾因審判一名國小女童遭性侵案,被「法官論壇」諷刺
為「開春第一個大笑話」、「食古不化、恐龍法官」、「烏龍判決」。

(三)壹週刊報導檢察官粗暴偵訊且未盡調查:偵辦本案起訴郭瑤琪的檢察官莊俊
仁,從未查過兌換紀錄流向、僅憑汙點證人片面之詞起訴;且偵查過程語帶
威脅,粗暴偵訊。

(四)新新聞報導檢調一罐兩罐分不清,紅藍綠都搞錯:指出汙點證人生平第一次
用茶葉罐送錢,卻連到底送幾罐茶葉、茶葉罐的顏色、材質、如何放錢、如
何包錢、用什麼袋子放茶葉搞不清。調查員更引導更改筆錄,每一題都改。

(五)司改會已接受本案申訴: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表示,此案證據薄弱,僅憑證人
指控、沒物證,恐成冤獄。曾任法官的陳博文律師說,跳脫證據的自由心證,
違背經驗法則裁判,就是亂判。

(六)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盼郭案無冤落幕: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責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否則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七)萬國法律事務所顧立雄律師說:郭瑤琪真的沒有收到錢。證人先是說 2 萬塊
1美金裝在「2 罐茶葉罐」;但後來又改稱是「1 罐茶葉罐」;如果他真的有送錢,
說詞怎麼這樣反覆呢?在沒有找到 2 萬美元物證下,只憑證人反覆的供詞,
就可以定人有罪,社會能夠接受嗎?

(八)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及永然關係企業創辦人李永然律師認為:本案並無證
據可以證明郭前部長與南仁湖之間有「行賄、受賄的合意」,判決全文並未看
到郭前部長與南仁湖之間有所謂行賄、收賄合意的時間、地點及合意方式,
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九)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公開聲明挺郭瑤琪,認為沒有贓款或其他直接證據,只
憑證人前後不一的供述,無視有竄改筆錄等違法爭議,即認定郭前部長收賄,
明顯未對相關爭議妥適審酌、善盡調查義務,殊為不妥,更與「無罪推定原
則」的法治國基本精神相違背。

(十)人權律師鄭文龍說:郭瑤琪是最高法院以違法秘密審判下的受害者,既未經
任何公開辯論,亦違背證據法則、無罪推定法則及罪疑唯輕法則。

(十一)田俊賢律師表示:僅憑證人個人片面之詞定罪,對郭瑤琪不公平。

(十二)沈伯洋律師以本案談司法、自由心證與國家權力時,認為按正常的法律程
序,要有證物、事先的賄賂承諾及與其職務有關三個要件,才能成立有罪。
本案第一要件之是否收錢爭議該查未查,第二及第三要件都無法成立,判決
郭瑤琪「收錢」及有「對價關係」是莫名其妙。

(十三)人權律師黃帝穎說,南仁湖集團既未參與投標,何來對價關係?又僅憑監
聽譯文「推論」定罪,違背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原則,難服眾人。

(十四)法治時報報導司法殺手出動,郭瑤琪蒙冤八年:這個案子的更審法官預設
立場、偏頗明顯,更一審的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三位法官、更二審陳明
富、賴邦元、陳明珠三位法官以及最高法院的謝俊雄、魏新和、吳信銘、蔡
國卿、徐文亮五位法官,在無任何新事證下推翻第一與第二審無罪判決,認
定方式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讓人覺得政治味道太濃厚!

(十五)法治時報報導檢察官及判決有罪法官認定,李氏父子行賄是為了要求降低
整建成本及承包風險,但,該案從未有任何修改招商條件,足以降低整建成
本或承包風險之事發生,要求再開說明會,是為了讓招商可以得到更多廠商
參與,提高政府收入。

(十六)法治時報報導檢方未細究證人矛盾之處,心態可議,從改判被告有罪開始,
就變成是被告自己要來證明:我沒有拿錢!而不是檢方要證明她有拿到錢!

(十七)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及永社理事許惠峰教授認為本案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
判決:違反證據法則、違反經驗法則、未盡調查之能事;不僅查無收賄之款
項,證人之供述前後不一,且南仁湖公司亦未參與投標,並無獲得任何利益,
何來收賄罪中之「對價關係」?司法判決之政治性,不言可喻!

(十八)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認為判決有質疑空間:據以認定有罪的基礎,
皆是法院採擇對被告不利的片段證據,並以所謂常理、常識來臆測與拼湊整
起案件的事實,而當對證據的證明力有所懷疑時,卻又採取罪疑唯重,已使
2證據裁判法則完全遭破滅,更使無罪推定原則成為空談。

(十九)蔡易餘律師認為變造筆錄:單憑一份咬人的筆錄,中間一個嚴重的扭曲,
終於在律師聲請調詢問光碟後才完全曝光,竟然是調查員為迎合終於出現的
茶葉罐,把李宗賢第一次做好的筆錄刪掉,並重新製作與該茶葉罐特徵相同
的筆錄來!

(二十)文化大學教授姚立明從犯罪心理學的專業直言:郭瑤琪案是百分之百的冤
案,理論上,送錢的人有所求,是一輩子都不會忘記的,李宗賢供詞前後矛
盾不一,應不足採信。

(二十一)立法委員羅淑蕾認為法官辦案不應有藍綠之別,本案自由心證受到質疑,
顯示法官素質有嚴重問題。

(二十二)維基百科以專家意見認為判決有罪法官不了解促參案件的辦理方式、認
知錯誤:促參案件在招商前置作業階段舉辦公開說明會係以邀集業者廣納建
議、充實招商文件為目的;至於公告招商後甄審作業期間的說明會,係以積
極手段廣邀投資者及可積極拜訪潛在投資人,主動提出或被動要求以解釋疑
慮為目的,以增加更多的投資人,使政府得到最大利益。

(二十三)生技公司總經理戴章皇投書自由廣場說:司法應該獨立無庸置疑。然而,
如果人民遇到恐龍法官,卻只能無語問蒼天,那麼這個國家如何保護善良人
民?難道只能坐以待斃?不要再讓恐龍法官們用不入流的法律見解,繼續摧
毀台灣的司法信任。

(二十四)前總統府秘書長、台大教授陳師孟直言:「這不是政治迫害,什麼才是政
治迫害?」陳師孟說,郭瑤琪可能是解嚴、廢除刑法一百條、台灣簽署國際
人權兩公約後,第一個女性政治犯。

(二十五)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員林雍昇認為本案所謂藏在茶葉罐中的兩萬美金,
從偵查階段到起訴,還有四次的法庭審理與判決,都不曾做為客觀證據呈現
出來,在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中,就絕不會有任何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得到足
以起訴與判決有罪之心證。

(二十六)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羅承宗認為本案南仁湖公司沒有投標,
足認被告未就上開標案單獨為南仁湖公司有何具體指示更改或影響招標程序
行為,是自難以被告曾於部務會報中指示應再召開說明會澄清廠商疑慮等指
示,即認被告確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

(二十七)前檢評會委員、台灣大學新聞所教授彭文正,於司法節結合法界及民間
社團發起票選台灣司法酷斯拉獎,邀全民楸荒謬判決:彭文正教授說,會將
兩只貼有酷斯拉貼紙的茶葉罐以快遞方式寄給得獎的司法官,再打電話確認
對方有無收到,是要消遣審理郭瑤琪案的法官,因為,郭收到兩罐茶葉,檢
方未找到兩萬美金,也查無去向,法官竟也能判決有罪定讞,凸顯判決、採
證都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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