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自由共和國〉楊坤樵/法治ing

2014-04-21
學生與公民團體在三月十八日佔領立法院,四月十日離開,結束為期二十四天的國會佔領運動。這一事件對台灣社會各層面的衝擊仍持續發酵,有待觀察。只是,這場形式上狀似違法的集會,竟召喚出電腦螢幕前忙著打怪的宅男宅女、校園裡的師生、渴望安定的中產階級參與其中,藍綠政客靠邊站,媒體、民調也普遍以正面的態度理解運動本身。顯然,運動的某些訴求觸動了台灣社會潛在的「交疊共識」。反面來說,也就是行政部門的某些作為破壞了這個基本共識。
首先是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行政與立法程序。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提出「正當行政程序」,將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列為憲法的基本程序原則之一。國際貿易談判,有得有失在所難免。但協議前或談判過程中,確保相關產業、公(工)會知悉資訊及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應該是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尤其是受到不利衝擊的產業。藉此,一方面了解產業的需求與障礙,另方面協助談判團隊分析利害、進行衝擊評估,劃定談判底限。否則行政部門是如何選定談判桌上的交易籌碼呢?協議簽署後才密集地召開公聽會、進行影響評估,時序倒置。倘如行政部門所言,國會不能審也不能改,這些公聽會、評估報告的意義何在?
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提出「正當修憲程序」,指出公開透明、理性溝通是憲政國家的正當性基礎。這也適於檢視立法程序的正當性。國民黨內政委員會召集人張慶忠立委在三月十七日以戲劇性的方式,在一片混亂中,以數十秒的時間宣布「開會,服貿協議視為審查,送院會存查,散會」。違反立法院朝野黨團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做「服貿協議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的協商結論。公開溝通、辯論、合議、協商、形成共識的民主程序全部省略,瑕疵明顯,成為這場國會佔領行動的引爆點。
其次是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點出「重要性理論」,凡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公共利益重大的事項,國會有透過立法參與、介入的必要(釋字第五二○號解釋稱: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的參與決策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於協議簽署後由立法院審議;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修正或無須以法律定之者,應於協議簽署後送立法院備查。張慶忠委員的作法就是將服貿協議視為無涉法律修正或無須以法律訂定的事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以下關於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宣稱「交付審查後三個月未完成,視為已審查,報院會存查。」問題是,服貿協議涉及國內服務業競爭環境的調整,其效應除經濟層面外,更外溢至國安、社會、文化、醫療、資安等層面,豈是行政命令可比擬,依重要性理論,很難說不需要國會審查。行政部門一再宣稱國會不能審、不能改,要國會照單全收,甚至不惜以黨紀開除國會議長、綁架立法委員,其理路無法理解。
佔領國會事件的法律效應持續進行中,運動的正當性、手段的比例性、公民不服從的要件、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承認、尋求體制內救濟的可能性等議題,都有待承審檢察官、法官,以其後見之明的眼光,給予法律、憲法上的評價。但運動過程中的法治討論、公民開講及戶外教學,卻足堪回味。這讓我們意識到,儘管意見分歧,我們還是有交疊的共識基礎。法治的實踐也永遠是現在進行式。
(楊坤樵/台北地院法官)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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