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6
◎ 楊劭楷
法務部羅部長「公民不服從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是以守法為前提」一言,筆者實難贊同。
以歷史上的公民不服從運動觀之:作家梭羅為抗議蓄奴、美墨戰爭拒付人頭稅、甘地的不合作運動、金恩博士推動的黑人權利運動,無一是符合部長條件「以守法為前提、尊重法律」的公民不服從。
筆者認為,公民不服從的先決條件其實是在於「基於道德和正義,和反對惡法。」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曾提出拉德布魯赫公式如下:首先,所有的法都有著法安定性,不能夠否定其效力;其次,實證法也體現合目的性和正義;其三,若實證法違反正義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法效力,甚至可以不視為法律。
以此觀之,公民不服從的先決條件其實在於,法的不正義性對基於良知的人民來說,是否已到達無法容忍的程度,羅部長認為服貿協議未經立院審查,所以不能發動公民不服從,卻忽略了服貿協議的審查程序違反憲法、漠視法治的嚴重不正義性。
筆者認為,違背憲法精神的法律並不能教導我們何謂法治。或許,本次太陽花運動並不能代表多數人的意見,但試問,歷史上有哪個公民不服從運動是由多數發起?即使是社會上的少數,只要是基於良知、道德而發起的運動,就算違法,筆者仍想引用江宜樺教授於漢娜.鄂蘭所著《共和危機》的導讀中所言:「這些行動在『政府本身違憲』的前提下,統統變成理直氣壯的公民反抗運動。」(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二年級學生)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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