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0日 星期六

控告馬英九的事證

馬英九犯罪集團自2008年復辟後,其施政違法濫權、倒行逆施,罪行罄竹難書,以下僅舉數例為證:
1、 利用司法做工具迫害陳水扁、李登輝及一些前朝官員,因此馬英九犯罪集團的行為違憲也觸犯教唆濫權起訴及枉法裁判罪。
2、 在88風災時拖延時間不立即起動救災機制,致使南部地區人民生命及財產受到嚴重的損害,為此馬英九犯罪集團的行為違憲,也觸犯刑法第130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3、 不顧台灣被中國併吞之危險,違背諸多台灣民意與中國簽訂對台灣人民不利及不平等的ECFA協議,以及將要簽訂的兩岸服貿協議,將台灣經濟命脈交付中國掌握,加速台灣被中國併吞的時程。因此馬英九犯罪集團的犯行違憲及觸犯刑法第104條之通謀喪失領域罪。
4、 違法教唆偷聽,在 2013年發動「九月政爭」,結果反而暴露出自2008年馬英九犯罪集團復辟掌權後迄今,對其政敵及廣⋯⋯
大台灣人民嚴重違法偷聽。因此馬英九犯罪集團違憲,也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之罰則。
馬英九犯罪集團違反「偽中華民國」憲法的事實詳述如下:
1、 依憲法第48條之規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余謹於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然而馬英九自就任「偽中華民國」總統後,其施政違憲違法亂紀,倒行逆施,不遵守憲法,不但沒有增進全體台灣人民的福利,反而大肆破壞造成嚴重的實質損害,也無保衛「偽中華民國」使免於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的危險,因此馬英九的不法行為,確定違反偽憲法第48條的規定。
2、 馬英九犯罪集團利用司法做工具迫害陳水扁等人,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
3、 馬英九犯罪集團實施違法偷聽,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規定。
4、 馬英九犯罪集團在88風災時,延誤救災,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財產權規定。
5、 不顧台灣人生命、財產之安危,續建核四,違反偽憲法第15條生存、財產權保障規定。
6、 自2008年復辟執政掌權至今,台灣經濟倒退,年輕人薪資倒退到16年前水準,失業率昇高,受薪階級收入減少,物價房價高漲,致使受薪階級的台灣人生活痛苦,違反偽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保障。
「偽中華民國」政權目前是被馬英九犯罪集團所控制,台灣人雖循「偽中華民國」的司法途徑,司法單位卻對其不法犯行一直無法動用公權力加以逮捕審判。因此,台灣民族黨認為必須喚起台灣人的危機意識,使大多數台灣人徹底覺悟,發動對馬英九犯罪集團行使抵抗權的公民反抗運動,以瓦解其暴政,使台灣社會能安全邁向正常民主社會.




轉自facebook:
Villa Wang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