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先進國家,也不乏腦袋怪異的民代,通過可笑法律。美國羅德島某市議會自治條例說,週日不可賣給同一顧客牙膏及牙刷,亞歷桑納州法律明定,同一屋簷下不得使用兩個以上假陽具,保護少女念念在茲的印第安那州,如同車未滿十七歲女孩沒穿鞋、沒穿襪,年滿十八歲的男駕駛視為性侵未成年人的現行犯,可立馬逮捕,夏威夷不但禁止將銅板塞入耳朵,伊利諾更不准人民在火災時吃東西。文明歐洲也不遑多讓,二○○○年九月,法國拉凡度自治法規說,尚未找到墓地者,不准死亡。
台灣法律或許沒有那麼戲劇化,但立法院袞袞諸公的荒誕與脫離民意,傷害社會,卻不見得比較不好笑。民間發起的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落實憲法之罷免權,直指荒腔走板立委,擺脫「身為國家主人的人民,事實上每四年才藉投票而行使一次性主權」的民主困境,意義自然非凡。
俄國十月革命領導者列寧曾說:什麼是憲法?一張上面寫著人民權利的白紙罷了。憑什麼說,這些權利實際上也受真正保障呢?答案是:每一階級意識到並有貫徹這些權利的決心。在列寧眼中,只要法律與現實不符,憲法就是虛假。面對國家機器,不論是行政或立法,人民必須找出有效監督、形成,乃至反制、對抗的方法,就像近日熱門的公民不服從,不論是亨利梭羅的來自個人良心、上帝律法與自然法,自由主義羅爾斯與德沃金的本於憲法正義原則,還是當作後民主時代民主培力或基進民主形式,不管認識與理解為何,總要尋找出因應之道。法律的尊嚴,來自於人民的決心。
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聚焦罷免權,只是開始,如果功敗垂成,如果被輕忽,憲法明定的權利尚且如此,則其他後民主時代的進步形式就不必多想了。屆時,在台灣陰霾法制天空下,處處可笑又可惡至極的依法行政,訕笑的恐怕是雖然坐擁荒誕法律,但至少可愛而不傷人的其他國家與社會。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留言討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30/today-o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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