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先羞辱 再鬥臭


◎ 王伯仁
前總統陳水扁近期健康與精神狀況頻亮紅燈,主治醫師透露,扁認為這輩子最難過的就是「國務機要費案被上手銬那一幕」。
刑事訴訟法明明訂有「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但在執行上,檢警少有遵守此規定者,例如警察對擅自挖路邊二株小花之婦女,銬回警局又加腳鐐,對出租影帶店的女工讀生亦上手銬逮捕,理由都是「現行犯」,現行犯固然人人得逮捕之,但那條法令規定現行犯都要上手銬甚至腳鐐?其明顯違反內政部頒訂之「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對於拘提、逮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提、逮捕後,留置警局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嫌犯所犯罪名之輕重;拘捕時之態度;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有無脫逃之意圖;人犯之身分地位。
檢察機關及法警亦不遑多讓,筆者曾在九十八年八月向監察院檢舉檢警機關常有濫用手銬腳鐐侵害人權案。監察院亦重視而進行廣泛調查,但各相關機關都「官官相護」,表示會督導所屬遵守規定,只有高等法院檢察署在一百年十一月修正了「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重點在於修正部分被告由「應」使用戒具改為「得」施用戒具。據此,阿扁當時應屬不得使用戒具之嫌疑人,竟被上手銬,經媒體傳播「示眾」,以八年總統之身分,真是情何以堪?
上「手銬」表面上只是防止脫逃的手段,其實帶有嚴重「羞辱」和「懲罰」的抽象表徵。近年像綠營的前嘉義縣長陳明文、現任雲林縣長蘇治芬,都是在清晨未經傳喚即逮捕上銬收押的明顯案例。日前蘇治芬無罪定讞,被銬景象猶歷歷在目,如何能撫平?阿扁總統和平主動到案應訊,居然被銬示眾,馬英九政府藉此羞辱台灣約半數民眾,只會撕裂彼此情感加深裂痕而已,愚蠢至極! (作者為退休新聞工作者)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18/today-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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