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台灣憲政的危機---洪英花法官主講第三階段重點摘要

新聞報導 -
作者 林冠妙
2012-10-17

照片:自由時報記者王敏為攝(2010/12)
洪英花法官演講重點摘要-第三階段:龍潭案自始當然無效!

聖脈生命教育協會2012.10.13主辦(冠妙整理)

一.龍潭案自始當然無效!

二.陳總統是因「龍潭購地案」定讞坐牢,龍潭案三大爭議:

(1)換法官違憲!

周占春將陳總統兩度無保釋放後,庭長會議作成決定,將法官換為蔡守訓,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及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重要內涵)及刑事訴訟法第6條,違法違憲,自始當然無效!

(2)採實務上少數見解:(「法定職權說」v.s「實質影響力說」)

(A)「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在司法實務上多數採「法定職權說」,即總統法定職權以憲法及增修條文「列舉」者為限,而政府是否購買私有土地並非總統法定職權。但龍潭案卻採少數的「實質影響力說」。

(B)龍潭案之前採「法定職權說」和「實質影響力說」的比例是「315比4」,龍潭案後採行的比例為「30比1」。

(3)最高法院罕見的自為判決:

(A)最高法院自為實體有罪判決至今只有7件,其中6件是案情單純,而本判決共8萬多字,案情繁雜,卻自為判決。

(B)最高法院罕見的分割處理,部分自為有罪判決,部分撤銷發回。

三.2010/11/5,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陳總統無罪

2010/11/9,馬英九隨即宴請司法院正副院長、秘書長及法務部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等司法高層,馬說:「不能漠視人民對部分法官做出違背人民合理期待判決的失望與憤怒」

2010/11/11,兩天後,龍潭案就被最高法院罕見的以自為判決的方式判決有罪定讞!
 
引用: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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