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 星期日

特偵組赤裸裸的幹

作者 金恒煒
2012-07-01
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揭露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藉端籍勢」(特偵組特為打扁炮製的用語)索賄;他明確的指出這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戰爭,言下是,搞不好壓死的是區區小民自己,所以非要有萬全準備不可。陳啟祥最怕的不是林背後的行政院及馬英九,而是司法會不會公正處理?也就是說,特偵組值得信賴嗎?
這就是為什麼陳啟祥寧願先找媒體而不到特偵組的原因。這種透過媒體進行扒糞,基本上都是對付政治事件的手法,林益世醜聞案當然不只是司法事件而涉及政治。要考慮的是,特偵組是否像錦衣衛?陳啟祥把手上證據以不同管道公諸社會,就是不容特偵組一手遮天。
陳啟祥的自保之道,有沒有道理?從事後驗證,果然是庶民透過經驗法則而有的智慧。索賄案的主角是誰?當然不是指控的陳啟祥,而是林益世;要湮滅證據甚至在外串供的,當然也不是陳啟祥,而是林益世。那麼為什麼特偵組反而鎖定陳啟祥輕縱林益世?特偵組分案後,不但立即將陳境管,而且發出三張傳票,甚而公開表示,經合法傳喚後,若當事人仍未到案,不排除逕行拘捕。
兵貴神速,特偵組為什麼不約談惡行重大的索賄者林益世及替他猛扣陳啟祥並傳話要陳到林家去的辦公室主任聶存賢?也不搜索林家、聶家及林、聶辦公室?難怪社會紛傳是特偵組故意讓林有滅證串供的時間,同時以司法手段威嚇恫嚇揭弊的小生意人!
特偵組在清議撻伐下,不得已發布新聞稿,端出刑事訴訟法「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問題是,在「不得先行傳訊」之前,有一但書,就是「必要」二字。那麼傳訊林益世有沒有「必要」?這才是問題所在。同樣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可以跳過「傳喚」,逕行「拘提」被告,條件是,有逃亡或湮滅、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這就是「必要」的條件所在。林益世有沒有滅證串供的可能?當然有!傳訊林益世有沒「必要」?也當然有。特偵組為何當為而不為?
被索賄、斷生路的陳啟祥如果沒有真憑實據,敢拿自己的頭在手上耍?更何況被指控的是行政院第三號頭目(林自稱),也是馬英九前的紅人林益世?陳手中如果沒有照片、沒有談話、電話錄音及其他實證,敢捋虎鬚?特偵組看人出菜,與錦衣衛有何不同?特偵組的作為再一次自我證實。 (作者金恒煒,政治評論者)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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