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ECFA公投案訴訟逆轉勝 中選會將重審


2012-06-15
〔記者楊國文、曾韋禎、范正祥、王貝林/台北報導〕台聯黨主席黃昆輝領銜ECFA公投提案,被中選會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黃敗訴,黃昆輝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判決逆轉,撤銷中選會訴願決定和原審行政法院判決,判決全案應由中選會就是否符合公投法法定要件、法律程序,重新審查。
中選會:ECFA提案將排入議程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昨晚表示,中選會將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作出適法處分,將再把黃昆輝的ECFA提案排入中選會委員會議議程,撤銷原來的處分。
鄧天祐同時強調,黃昆輝公投提案若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將進入下一個連署階段,中選會將發給連署書,依法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連署,若達成連署人數門檻,接續將進行電視辯論、政見發表等既定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無規定須負面表述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中選會、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公民投票若有關重大政策或改變現狀者,提案內容須採負面表述,但公投法第卅一條第三款並無此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並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舉辦聽證會而非公聽會,且中選會應針對黃昆輝等人的ECFA公投提案,依公投法第十條等法定要件和程序,如公審會對提案進行審核、審核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會、確定公投案的提案內容等規定,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高涌誠:代表公審會違法駁回
黃昆輝律師高涌誠昨表示,樂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也代表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此公投提案違法,他呼籲中選會和公審會應准許將公投提案重做處分。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則表示,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未來會由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據公投法規定重新審議。
此案源於九十九年四月間,台聯黨主席黃昆輝以「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公民投票案主文,以提案領銜人身分,將公投案主文、十萬多人的連署書等資料,向中選會提出公投提案。
中選會將該公投提案送交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公審會將此公投提案駁回。駁回理由認定,人民提出的公投案,應持改變現狀立場,以符合公投法制度設計,提案人持反對立場,卻以正面表述命題,交付公民行使同意或不同意的投票,即便投票通過,亦不能改變現狀,且此公投提案並非公投法第二條所定的重大政策複決。
黃昆輝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黃昆輝指出,馬政府與中國簽署ECFA,乃我國重大政策,理應交由人民公投,世界各國及我國如澎湖博弈公投都是「正面表述」,若用負面表述,反而讓人民搞不清楚,行政院或公審會的責任應確保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而非阻撓人民公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此公投案是在徵求公民意見,並非公投法所訂的「重大政策複決」,且提案主文與理由不合,中選會駁回此公投案並無不法,因此判黃昆輝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中選會駁回公投案的處分、訴願和原審判決有所疏漏,昨予以撤銷,也應重新審查。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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