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他馬的,請把不正當取得的國民黨黨產還給人民!

2011年11月6日星期日


馬英九過去曾經信誓旦旦要「國民黨黨產歸零」,不過我們卻發現當大家苦哈哈的時候,去年國民黨黨營事業與投資竟然「獲利」29億元,可知國民黨家財萬貫,選舉又到了,這些錢想必又是很好用。眾所皆知,國民黨持有非常多的投資事業以及控股公司,在各地都有一堆房地產,但有多少都是「不合法」、「不合理」取得的呢?

究竟這個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到底實際上有多少財產呢?有多少是過去利用長期執政之便「取得」的呢?以下的例證雖然具體,但也無法完全解釋國民黨到底從台灣取得多少財產!

※民進黨執政時清查國民黨不法取得資產狀況

項目
名稱
金額(億元)
備註
土地
中央所有
306.38  
835筆,面積164.03公頃;價值按20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另有房屋152棟,面積、價值不詳。
地方所有
4.67
補助款
撥付中國青年救國團等國民黨附隨及相關組織經費
87.75

撥付中國廣播公司等黨營文化事業經費
92.80

稅捐減免
房屋稅、地價稅
0.62

所得稅
24.37
1997年至2005年間之推估值
黨職併公職計算年資之退休金
2.94
2006年底計581
       
    519.53

黨營特許事業之獲利
查證困難

向公營行庫借款之利息優惠
查證困難




※資產來源例舉

來源
資產筆數
詳案例舉
接受日本人財產
114筆不動產
自日本放送協會接收中廣土地,變賣後獲利達 90億元。
取自日本人戲院
19家戲院
1)接收新世界戲院改建為商業大樓,市值12-15億元。
2)高雄捷運徵收光復戲院,獲利2億元。
各級地方政府贈送給國民黨
123筆不動產

賤價取得國有財產
191筆土地
32筆房屋
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以市價十分之一購得,不當獲利 40億元。
總計
479筆土地與資產。
總價值超過數百億元規模。



※一些著名霸佔不還的財產

(一)中影公司名下之日產戲院

12003年間仍登記為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所有之日產戲院,計有台北市新世界、嘉義市嘉義、高雄市壽星、屏東市光華、羅東鎮新生戲院5家,其不動產計土地13筆,面積0.47公頃,按20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約9.15億元。上述日產戲院房地,國民黨連前主席雖曾對外宣示將歸還國庫,惟該黨已將其投資華夏文化公司持有之中影公司股權出售第三人。

2、為維護國庫權益,國產局從2005年至2007年間共6度函請該黨按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之金額,並加計該黨於雙方協商期間(2004524)出售羅東新生戲院房地之處分價款歸還國庫。

3、國民黨因慮及「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及股東權益,曾表示將以現金方式捐贈,即擬以34,4919,428元(該黨主張按2004年公告土地現值總額扣除應繳土地增值稅後,再按當時華夏公司等持有中影公司股權計82.24%計算)歸還國庫,未為國產局接受。
420071219國產局已就座落台北市新世界戲院基地(今之真善美劇院),即台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三小段455456地號土地,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返還國庫,目前正由法院審理中。

(二)中廣公司取自國家之資產

中廣公司之不動產部分係接收日治時期各電台產業、部分係政府編列預算購置取得,屬國家資產,應返還國庫。業經交通部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者,計有板橋機室、芬園機室、民雄機室、八里機室及花蓮台5處,合計土地32筆,面積約16.19公頃,按20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約21.46億元。辦理情形如次:

1、民雄機室2筆土地,交通部業於20055月遭判決敗訴定讞。

2、芬園機室3筆土地及地上建物產權持分1/3,交通部於2007517獲判勝訴定讞。

3、板橋機室8筆土地經第一、二審判決交通部敗訴,2007329最高法院判決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更審;200825高等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交通部勝訴。

4、八里機室16筆土地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塗銷中廣公司所有權登記之請求,交通部上訴中。

5、花蓮台3筆土地於第一審審理中。

(三)中華日報社台南市國賓大樓基地

1、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日報社)所有之台南市國賓大樓基地,坐落台南市北區公園段939939-1地號,面積合計3,371平方公尺,係於1963629依台灣省政府195391742)府產第70343號令轉帳取得。經該公司於該址興建辦公大樓,並出售部分房地,目前持有產權為3,142/10,000,符合監察院調查報告所稱不符實質法治國精神之不當黨產。經國產局函請國民黨及中華日報社自行返還國庫,未獲同意。

220071221國產局已就中華日報社目前仍持有之前述2筆土地所有權,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訴請返還國庫,目前正由法院審理中。

(四)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房地

1、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內之經國大樓房屋,係僑委會於1980年與救國團合建,其中屬救國團應自籌之資金,經該團轉向教育部申請補助,經教育部於198819891990年編列預算補助興建經費計16,800萬元,並要求應按該部出資比例登記產權持分,惟救國團並未照辦,而將該部分產權登記為該團所有。

2、前述屬教育部出資興建應取得之建物持分產權部分,經教育部、國產局與救國團協商結果,救國團於2007517函覆教育部表示,願返還該部之補助款16,800萬元。

320071218教育部已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救國團返還該部出資比例之建物所有權予中華民國,目前正由法院審理中。

(歡迎轉載 From馬的報報:http://gdp633.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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