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6日 星期日

【漫畫】李慶安案 也該問責於檢方

作者 吳景欽   
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經上訴第三審後,遭法院駁回上訴,以無罪確定,讓網友 大罵司法不公,並要法官「踹共」,惟在此案中,該問責的對象,也應包括檢察官。
檢方針對李慶安案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乃是因刑事訴 訟法第三七六條第四款,規定有詐欺罪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限制,但讓人質疑的是,當初檢方為何不以刑責較重的公務員詐取財物罪,而是以普通詐欺起訴呢?這是因 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僅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但對於違反效果,卻付之闕如,而留有解釋空間。因此,檢方即認為,既然為強制規定,所以李慶安就算 宣誓就職,並執行職務,仍不因此取得公職身分,自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詐取財物罪,而僅以刑度較輕的詐欺罪為起訴,第一審法 院亦贊同檢方的論點,並以兩年徒刑為輕判。
而讓人感到矛盾的,則是到了第二審,法官雖不贊同李慶安非公務員的見解,卻又認為,針對雙重國籍 一事,法無要求主動告知的義務,所提供的證明文件,查證之責亦在主管機關,被告自無不法所有意圖,更無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的可能,因此判決無罪。如此的 解釋,不僅將所有責任推給主管機關,且當事人竟可佯稱不知而無庸負責,將使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的規定成為具文。
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六十號 解釋,是否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判斷,乃繫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對於罪名是否提出爭執為決定。惟檢方一開始即認定李慶安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所以無 貪污罪的適用,才以較輕的詐欺罪起訴,其根本無為爭執,且若為上訴,不等於證明自己的錯誤,而自打嘴巴?
所以李慶安案在上訴後,遭到最高法 院駁回,讓人感到遺憾,卻不令人意外,司法的反反覆覆與檢方的不認真訴追,恐都該成為問責的對象,尤其最該質疑的是,在此案中當事人觸犯雙重國籍的規定已 經相當明確,但不管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卻是處處為被告找尋「最有利」的解釋,這到底是在落實罪疑惟輕,還是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恐更該受到檢驗。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司法燃燒自己

picture source: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6/today-o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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