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馬英九外患罪訴狀全文

告訴人:黃昆輝 住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7樓
電話:2394-0230
被 告:馬英九 男 61歲(39.7.13生)
住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蘇起 男 62歲(38.10.1生)
住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為被告等涉嫌外患罪、偽造文書罪等案件,依法提出告訴狀事:
一、 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互不隸屬之二個國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貫主張「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割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之「一個中國」原則,倘承認或實踐「一個中國」原則,將使1949年後中華民國作為國土領域之最後依據完全消失,而全部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域版圖,是以「一個中國」原則乃係意圖消滅中華民國為最終目的之滅國主張。詎被告馬英九、蘇起二人基於共同犯意竟聯手捏造1992年政府公文函告等從未存在之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的「九二共識」,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亦即中華民國之領域-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被告二人顯共同涉犯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二、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2年間,並未達成所謂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的「九二共識」之事實:
(一) 1991年展開交流:
查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在1991年間,放棄原本兩蔣時代所抱持「漢賊不兩立」政策,並思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之可能性,中華民國乃於1991年2月成立「海基會」,並於同年5月經由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降低敵意,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同年12月設立「海協會」後,兩國乃開始交流進行協商。
(二) 92年香港會談係以事務協商為議題:
在1992年10月28日,「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等人至香港與「海協會」諮詢部副主任周寧舉行討論「兩岸文書查證」、「兩岸掛號函件遺失之查詢與補償」,該次會談純係以事務性協商為議題,唯會中「海協會」不斷堅持將所有問題界定在「一個中國」的國內事務中,並將「一個中國」列入其所提草案之前言;「海基會」則堅持「『一個中國』與事務協商無關,不談」。
(三) 92年香港會談談判破裂、無共識:
香港會談期間,兩會因對「一個中國」問題各有堅持,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協商破裂(證一)。之後,雖「海協會」透過函電往來(證二)要求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再行協商,但我國函覆拒絕(證三),堅持「兩岸事務性之商談,應與政治性之議題無關,且兩岸對『一個中國』之涵義,認知顯有不同」,故兩者並未達成共識。且當時主政者如總統李登輝、陸委會主委黃昆輝、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主談代表許惠祐等人及海基與海協兩會(證四)皆公開表示沒有「九二共識」存在,足證雙方間確無任何共識可言。
三、 被告蘇起、馬英九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證五)共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意圖藉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使中華民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起先趁2000年政黨輪替之際捏造不實之「九二共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應和;馬英九當選總統後,續以「九二共識」為基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被告二人顯涉有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一) 2000年蘇起部分:
被告蘇起身為2000年陸委會主委,明知1992年會談無共識,惟渠竟基於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犯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通謀,先在2000年4月28日政黨輪替之際,公開捏造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在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於同年5月20日發表「四不一沒有」之就職演說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台辦對此提出聲明:「在處理兩岸關係事務…堅持一中國原則,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割裂。只要臺灣…堅持92年達成『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大陸願授權海協與臺灣授權的團體或人士接觸對話」(證六),正式對被告蘇起捏造之「九二共識」加以呼應。兩台辦更進一步表示:「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含義…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希望台灣當局在承認『九二共識』基礎上重開對話與談判」等語(證七)。足證被告蘇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捏造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證八),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個中國」原則以消滅中華民國。
(二) 2008年馬英九部分:
被告馬英九於1992年身為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當時宣示「大陸海協會無解決問題的誠意,明知雙方就有關一個中國的表達方式並無交集,卻對外一再揚言雙方已有共識」(證九),明知雙方在1992年間並未存在共識,惟基於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犯意,與被告蘇起共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通謀,並於2008年總統大選前,透過中間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秘密協商(證十),以利渠選情。後在2008年5月20日發表就職演說乃稱:「英九在此重申,我們今後將繼續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儘早恢復協商」(證十一)。其後,更不斷宣示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足證被告馬英九與蘇起共謀虛構「九二共識」,以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個中國」原則,處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我國鋪路。
(三) 被告二人共同愚弄威嚇我國人民接受「九二共識」:
被告蘇起既已自承捏造「九二共識」,被告二人亦明知「一個中國」原則毫無「各自表述」空間,不僅故意混用「一中各表」及「九二共識」愚弄我國人民(證十二),更語帶威脅表示「不承認(九二共識),兩岸關係會陷入不確定狀態;兩岸要和平,也會有很大問號」(證十三),欲挾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威脅,威嚇我國人民接受「九二共識」。是被告二人謊稱1992年已達共識,以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個中國」原則,顯已背叛我國,著手實行使中華民國領域喪失之犯行。
(四) 著手簽署協議,落實「一個中國」原則:
被告馬英九任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屬多項協議,均係在承認「一個中國」原則下達成,其中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第3條、海峽兩岸空運協議第2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9條及第10條等規定,已使船舶航空航線變為國內線、禁止懸掛國旗、排除WTO適用及外商經營等,已著手實施使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事務轉為國內事務,落實「一個中國」原則。
尤有進者,被告馬英九推動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竟任由WHO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以「the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中國台灣省)稱呼我國(證十四、證十五),使我國在國際組織上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
另海協會智囊章念馳更表示:「馬英九選擇承認『九二共識』,短短的3年,已讓兩岸關係出現深刻變化。這種深刻變化足以影響兩岸的未來,它甚至啟動了兩岸的統合。統一作為一個過程,事實已經啟動。」(證十六)
綜上所述,在被告馬英九任內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達成多項協議,侵害我國主權,並使我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是被告二人先由被告蘇起捏造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內涵之「九二共識」,再由被告馬英九藉總統職務之便,著手進行叛國之犯行,使我國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喪失其領域,是被告二人應成立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四、 被告二人另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共謀使總統府公報登載:「我們這次還是依據相同的基礎—『九二共識』來恢復協商,雙方都同意用這樣的共識來進行」、「海基會與海協會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重啟中斷十年的協商,化解兩岸對立情勢」、「我們能夠透過『九二共識』恢復兩岸協商,而『九二共識』也是在李前總統任內所確立對於主權擱置的一種設計,我們的主權完全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證十七)等不實內容,被告二人明知無「九二共識」存在,仍共謀登載不實內容於被告馬英九職務上所掌之總統府公報,足生損害於總統府對公報內容之正確性,故被告二人共同謀議上開犯行為亦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五、 末查被告二人明知92年香港會談無共識,卻為通謀他國而憑空捏造「九二共識」,虛構事實、扭曲歷史、背叛國家,並將此叛國之歷史黑鍋,惡意栽贓抹黑告訴人及有關長官與同事,故告訴人身為當年主事者,並基於被害人立場,有責任戳破被告二人謊言與犯行,以維護中華民國之主權與領域完整。
六、 核被告蘇起、馬英九所為,顯共犯刑法第28條、第104條第一項、第213條、第310條等罪名。因前揭犯行涉及外患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向 鈞署具狀提起告訴。
七、 狀請
鑒核,明鏡高懸,迅予拘傳被告到案,偵辦起訴,以懲不法,實為德便。
謹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一ΟΟ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具狀人:黃昆輝
證一:兩岸無共識報導影本一份。
證二:海協會函影本一份。
證三:海基會函影本一份。
證四:前總統李登輝、92年陸委會主委黃昆輝、92年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92年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92年主談代表許惠祐,及海基與海協兩會均否認「九二共識」資料影本一份。
證五:被告二人密會報導影本一份。
證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報導影本一份。
證七:兩台辦聲明影本一份。
證八:蘇起坦承捏造「九二共識」報導影本一份。
證九:馬英九於1992年言論報導影本一份。
證十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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