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搶劫著作權?桐花文學獎被批流氓文學獎


國內文學獎著作權歸屬比較表

〔記者謝文華、蘇孟娟、邱紹雯、孟慶慈/綜合報導〕化名「台客」的文字工作者爆料質疑,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舉辦的「第二屆桐花文學獎」公然搶劫著作權,根本就是「流氓文學獎」!

本屆桐花文學獎,分散文、新詩、小說、小品文四類,首獎獎金從一萬至十五萬不等。徵件簡章明訂:「作者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權予客委會擁有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利用權限,客委會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作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且客委會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者包括有體權利(如重製權)及無體權利(如公開上映、演出、播送、網路傳輸);後者則包含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同一性保持權(須按原文發表,不得扭曲或割裂以影響名譽)。

「台客」質疑,客委會要求擁有得獎作品的「全部著作財產權」,而且得「授權予第三人」,第三人可能是任何財團、出版社、電影或經紀公司等。若遇到像「父後七日」這種文學獎首獎作品,被「第三人」拍成電影,海撈一票,卻無需分給原作者一毛錢,「台客」痛批,客委會用納稅人的錢發給獎金,卻大開官商勾結的方便之門,毫不保障著作人的權利,簡直是流氓行徑!

律師林元祥亦表示,著作人格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要求作者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形同要拋棄著作人格權,恐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著作人格權一旦拋棄,等於主辦單位出版時,是否掛作者姓名、斷章取義或扭曲內容,作者都無權過問。呼籲客委會刪除「得獎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字句。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則建議客委會在簡章上加註「授權的第三人不得作營業目的之使用」以解套。

客委會:明年訂周延辦法

客委會專門委員孫于卿強調,今年增訂「可授權第三人」,是因去年有國家圖書館想轉登,卻礙於簡章未標清楚授權範圍;另未來得獎作品集結成冊,會以政府出版品出版且標定價,因此未註明「非營利使用」;又考量到有客家社團會想轉載,而未限定授權第三人須為「公家機關」。由於今年簡章已公告,明年會訂出更周延的辦法。

台中市文化局、台灣文學館和台北市文化局股長邱稚亘表示,得獎作品的著作人格權永遠屬於作者,作品要做商業用途,原則上都需經作者同意。

出處: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13/today-life11.htm

Li r u :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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