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茂雄
前監察委員陳師孟年初欲約詢判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無罪的法官唐玥,引發司法界連署抗議,陳師孟後來向蔡英文總統請辭監委獲准。陳師孟日前舉行《司法與惡的距離》新書發表會時表示,當時遞辭呈是期待蔡總統承諾改革司法並慰留,但蔡總統叫他不可以對外發言,他也只好辭掉。
司法人員一輩子都在調查別人,當自己被調查時,也一樣會有很大的壓力,對陳師孟的調查難免會反彈。至於非司法人員的觀點又如何?恐怕差異頗大。在具有法律背景者的眼中,司法獨立是不爭的事實,認定監察權介入司法是麻煩製造者。可是對於具有政治學背景者的觀點來說,公務人員受監察權監督是天經地義的事。
擁有刑事豁免權的總統都受到監察權的監督,司法人員當然不能例外。監察權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所以應該由民意代表執行,台灣以前就是由人民間接選出監察委員,但因為賄選太嚴重,修憲時將監察權改由政務官執行,因監委由總統任命,監督總統的任務乃回歸國會,不在監察院。
監察權就是要監督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屬公務人員,當然要接受監察權的監督,然而監察權追究的是「人」,不是「事」。例如,若有司法人員唆使證人做偽證,監察權當然可以追究司法人員的失職,但不能過問司法人員接辦的案件。所以監察權的特色是對「人」不對「事」,專門追究公務人員的失職。
除了司法獨立造成監察委員不能過問司法人員接辦的案件外,更重要的是,司法與監察的性質完全不同,司法案件常出現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法官宣判無罪,不是檢察官與法官的觀點不一樣,而是法官認定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有瑕疵。司法講究證據,而且要依循「無罪推定」的原則。監察權則不一樣,不必證據,案件是否成立,乃由投票決定,所以監察權絕對不能過問司法案件,否則天下大亂。
監察權是針對「人」,不能過問司法案件的「事」,調查案件的成立由投票來決定,屬政治審判,不必證據。司法則針對「事」,不能因身分而有差別待遇,講究證據,更依循「無罪推定」。兩者分得很清楚,並沒有混淆不清的困擾。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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