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 星期四

馬英九洩密有罪判決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   
2019-01-04
馬英九前總統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一審被判無罪,高等法院二審改判4月有期徒刑,馬英九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3)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圖/民報資料照
馬英九前總統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一審被判無罪,高等法院二審改判4月有期徒刑,馬英九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3)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圖/民報資料照
馬英九前總統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一審被判無罪,高等法院二審改判4月有期徒刑,馬英九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3)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起源於特偵組曾經召開記者會,指控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隨後引發洩密爭議,柯建銘因此提自訴,控告馬英九加重誹謗、洩密、違反通保法以及洩漏個資等案,馬英九一審獲判無罪。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高等法院判有罪,遭判刑1年3個月、得易科罰金45餘萬定讞。
台北地院承審法官認為馬英九部分有洩密行為,當時關說案造成立法、行政等各部會之間有所衝突,而憲法第44條賦予馬英九協調各部會的權責,當時馬英九召集江宜樺等人協商,雖過程中已構成洩密行為,但符合比例原則,此為「依法令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不罰。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本案未涉及院際糾紛,非屬行使院際調解權,今年5月改判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原審認定馬英九在其寓所以「口頭轉述」方式,洩漏「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通聯紀錄暨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等偵查中應秘密消息及資料」等情,僅以抽象標題性方式,籠統記載馬英九所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的消息及資料類別,並未將馬英九「口頭轉述」的具體內容詳加認定記載明白,不足成為本件論罪科刑及法律適用的依據。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所謂「洩漏」,是指使無權或不應知悉此項秘密之人,因而知悉或處於可得知悉之狀態;關於行政院所屬部會等機關首長如有怠忽職責或言行不檢,除監察院有彈劾移送懲戒權外,行政院長有移送彈劾懲戒權,江宜樺是否是無權或不應知悉該秘密之人?即非全無疑竇,原判決未詳加釐清及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馬英九在原審辯稱「因關說案可能涉及到閣員的政治責任,如果因為閣員應負政治責任,而有異動的話,這是我跟江宜樺的責任,所以我在得知黃世銘告知我的事項後,隨即電召江宜樺、羅智強共同討論」云云,針對馬英九案發當晚是否討論時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之去留及內閣閣員政治責任問題,原判決對羅智強與江宜樺矛盾的證述,原審未說明取捨理由,認為馬英九所辯不足採信,而為不利於馬英九的認定,有證據上理由矛盾的違誤。
最高法院表示,原判決就立法院長與法務部長及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等政府首長疑涉共同關說司法行為,是否足以嚴重傷害司法的公信力而妨礙司法發揮其定分止爭以安定社會秩序之功能,並未加以論述說明,遽謂司法關說與增進公共利益無涉云云,而為不利於馬英九之認定,也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說明,馬英九上訴請求行言詞辯論,但原審對本案件與馬英九犯罪成立與否具有重要關係的基本構成要件事實並未具體認定記載明白,法律上評價失其依據,既無從逕為其適用法律當否之審斷,而須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即無行言詞辯論必要。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2525&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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