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6日 星期二

聯電竊密 國安法有介入之必要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陳秉訓   
2018-11-07
我國半導體公司聯電被美國司法部指控違反「經濟間諜法」,因為聯電盜取美國半導體公司美光(Micron)的營業秘密。由於該案涉及聯電與中國福建省投資的公司晉華集成電路,聯電有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之嫌,檢調單位應該著手偵辦。
國安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二條之一規定「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行政…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聯電和中國福建省設立的晉華進行技術合作,並招募相關工程人員,此即屬發展組織的行為。其發展組織的目的是盜竊營業秘密,此乃有害正常商業活動,而屬危害社會安定之行為。另該盜竊技術涉及半導體技術,乃我國重要產業,故該竊取行為同時構成國家安全之危害。因此,聯電的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有國安法第五條之一的適用。
小英政府的產業政策缺少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注。透過聯電事件,對於幫助中國竊取營業秘密的行為,可採取強硬的刑事追訴手段,以立下案例。對聯電嚴厲懲罰,也可抑制中國對我國的統戰活動,使得國人在與中國單位互動時,能多一份國家安全的謹慎態度。
至於有報導說矽品精密工業公司董事長林文伯抱怨,美光過去成立封裝測試公司時,亦曾發生挖角行為,但政府為何不出手打擊這類事件?筆者認為,挖角和侵害營業秘密是不同的行為。正常的挖角並不會要求離職員工偷竊原公司的營業秘密,但聯電事件並非如此。此外,聯電的犯罪行為是發生在二○一五年與二○一六年,經過調查後的起訴行為,並非是所謂美中貿易戰的一環,而是一般的經濟犯罪追訴行為。
事實上,中國經濟間諜不是新鮮事,只是這是第一次借我國人之手。為維護良好的技術投資環境,小英政府應有具體作為,別縱容不從事研發而貪圖他人技術成果的事情發生。
(作者為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1997&Itemi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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