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回應讀者投書 新勇哥物語:從未對扁案認罪道歉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8-07-05
〔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針對一名讀者在本報投書,指阿扁於2008年記者會上,坦承「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阿扁今早透過《 新勇哥物語》 ,強調這是針對競選經費申報不實而道歉,他從未就所謂扁案認罪道歉。
  • 前總統陳水扁強調,從未就所謂扁案認罪道歉。(取自新勇哥物語)
    前總統陳水扁強調,從未就所謂扁案認罪道歉。(取自新勇哥物語)
一位自稱是扁珍粉絲的「陳冷」,於7月4日在「自由廣場」投書《回應「阿扁的高度」》一文,前總統陳水扁認為其中一段批評,是斷章取義,不無扭曲誤導,好像他已經「認罪道歉」,完全受到當年特偵組檢察官為羅織成獄捏造事實的影響,長久以來對他傷害很大,也非常不公平!
《回應「阿扁的高度」》一文提到:退一萬步不論阿扁是否「貪污」,但是別忘了他在2008年記者會上坦承「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這麼多年來,除了這個尚知恥的道歉以外,在台灣人多情多義的「溺愛」下,他越來越理直氣壯;台灣人越熱烈推崇擁戴,他越自以為是,大聲辯解清白無罪!
阿扁今早透過[新勇哥物語]157期表示,陳冷小姐誤會了!請好好聽完阿扁當時完整的說法,他是這樣講的:「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
阿扁說,還原2008年8月14日阿扁記者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zIxPz6OHtQ),坦承「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二句中間還有一句是為「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而道歉,卻被斷章取義,曲解為「認罪道歉」,讓阿扁有冤無處申。
阿扁強調,所謂「我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是指「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所謂「敬向全國人民深深道歉」,也是就「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來道歉。他從未就所謂扁案來「認罪道歉」,如果真的是阿扁粉絲,是不是更要聽清楚一點,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以訛傳訛!?
阿扁也說,根據《維基解密 台灣》256頁,蔡英文總統尚未當選前,2009年在AIT新處長司徒文面前,都說漏報競選經費,在所有當派的政治人物中,包括國民黨領導人,是普遍的現象。
Source: 自由時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1173&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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