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 星期三

批原民會硬凹法律 黃國昌:原民傳統領域不應僅限公有地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記者李秉芳   
2017-09-14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到原轉小教室,從法律角度分析現行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的爭議問題。圖/擷取自馬躍・比吼臉書直播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到原轉小教室,從法律角度分析現行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的爭議問題。圖/擷取自馬躍・比吼臉書直播
 
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爭議,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昨晚演講時表示,傳統領域是包括時間、空間、歷史和文化四個層次交織出來的概念,早於現在這個國家的主權,所以不應該限縮於公有地,批評原民會硬凹法律,做出錯誤解釋,原民會今(13)日表示,雖然目前劃設辦法先針對公有地,至少有重大開發案時,原住民部落有諮詢權,日後會繼續徵詢各界意見,逐步調整。
由巴奈、那布和馬躍‧比吼三人為主的「原轉小教室」,從凱道到台大醫院捷運站一號出口外,為了傳統領域畫設辦法的爭議,已經夜宿超過200天,昨晚邀請立委黃國昌針對劃設辦法的議題開講,針對核心的「排除私有地」爭點,黃國昌表示,劃設辦法不應該只限於公有地,並從法律角度來解釋整件事情的爭議脈絡。
黃國昌在原轉小教室化身為「法律老師」,將原基法和傳統領域劃設辦法中的條文,逐字逐詞的解釋說明,黃國昌指出,《原基法》第2條明定「原住民族土地」涵蓋兩個大範疇,一個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另外一個則是既有原住民保留地,但是在劃設辦法中,卻出現了公有地和私有地的區別,黃國昌分析,現在的爭議就在於《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進行部落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而原民會過去也一直堅持這一點,強調現在的劃設辦法之所以僅限於公有地,就是因為「不能逾越母法」,對此黃國昌說明,這條文有兩種對立的解釋方法,第一種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地』」,如果是這樣解釋,「原住民族土地」在文意上從來沒有僅限於公有地,因為依據《原基法》第2條,它本來包含傳統領域和原住民族保留地。
黃國昌說,然而行政院和總統府想要說服大家的解釋方法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黃國昌直言,如果是第二種,這樣的文字構成其實寫得很爛,而他去查了一下為何會變成這樣後,果不其然發現,因為法條在2015年時曾經被修改過,之前不管是第20條與第21條都沒有區分公、私有,現在卻忽然冒出這一段,導致這法律的內在邏輯和體系,沒有當初設想的「那麼漂亮」,而原民會現在卻緊抓著這條法條內容方式扭曲解釋硬凹。
黃國昌解釋,這個法條雖然看似有清楚規範,必須諮詢原民意見,但因為已經限縮公有土地,未來如果有私有領域有問題,就等於被法條排除在外,但是回到原點來看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概念,其實是由時間、空間、歷史和文化四個層次所交織形成的概念,根本就沒有區分公、私領地的概念,一直到有國家主權的概念出現,以及很多歷史因素,許多土地漸漸變成私人所有,才開始有「公有土地」一詞,從歷史的角度或轉型正義的角度,都不會改變傳統領域的限制,更不會去限縮本來的領域。
黃國昌也說,他曾在委員會針對這個法律解釋質詢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然而原民會卻一直沒辦法正面回答他的問題,甚至拿法務部長邱太三出來當擋箭牌,或是又說多數原住民都支持現行的劃設辦法,黃國昌批評,原民會根本沒有權限做出這種限縮又違法的劃設辦法,不但踐踏立法者的意旨,也違反立法者的授權,是在分化原住民,黃國昌也說,如果真的沒辦法,行政機關至少要用誠實的態度來說明,為何現階段僅能限縮於公有地,可以減少人民不信任的傷害,然而卻用完全蠻橫跋扈的方式來扭曲法律。
對此劃設辦法的爭議問題,原民會則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指出截至今年8月底為止,目前的劃設辦法,各原住民族已經有31個鄉鎮市區,268個部落組成劃設小組,申請劃設,非常踴躍,雖然目前劃設辦法先針對公有地,至少有重大開發案時,原住民部落有諮詢權,日後會繼續徵詢各界意見,逐步調整。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8855&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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